莎普爱思(603168):莎普爱思公司章程(2022年11月修订)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8:06:43 中财网

  原标题:莎普爱思:莎普爱思公司章程(2022年11月修订)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apuaisi Pharmaceutical Co., Ltd. (603168) 章 程

  (2022年 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1 第四节 独立董事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年 6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35万股,

  于 2014年 7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2015年 5月 20日,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截至 2014

  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6,535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送红股 1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

  增股本 5股。

  公司于 2016年 11月 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80号文

  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 于 2016年 12月 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人

  民币普通股 13,873,626股的登记托管手续。

  2017年 5月 17日,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16年度

  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77,248,626股为基数, 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股本 4股。

  2018年 5月 16日,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17年度

  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48,148,076股为基数, 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股本 3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2,514,005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 公司建立党的组织, 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

  织在公司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团结凝

  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科技创新、求是进取、优质高效、和谐健康。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滴眼剂、大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栓剂、颗

  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原料药、冲洗剂、合剂的生产(凭许可证经

  营);胶囊剂、片剂、颗粒剂类保健食品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包装

  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限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印刷部

  经营), 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化妆品、日用百货的

  销售,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 消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有权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德康、王泉平、胡正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截至 2008年 9月 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 90,356,038.12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49,000,000股, 其

  余进入资本公积 41,356,038.12元。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浙

  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2,514,005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 公司年度累计超过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捐赠;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由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但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半数以

  上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

  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

  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章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 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程序提名,

  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或由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程

  序提名, 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

  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

  提供服务, 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 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2 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

  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会成员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

  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

  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 且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

  定,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制订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 关于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金

  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 由董事长决定;

  超过经审计净资产 0.5%, 不超过经审计净资产 5%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对外捐赠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金额以下的交易, 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上述金额以下的交易, 由公司董事长决定(该关联交易与

  其本人及亲属有关联关系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 可豁免上述条

  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 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

  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

  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

  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 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

  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2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

  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4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1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

  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2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

  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的建议;

  (五) 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 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

  建议;

  (六)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 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2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评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3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 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

  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 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影响。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

  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以上同意。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

  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