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闯入校园闹事,校长反击被认定为打架刑拘,说好的正当防卫呢

  2021年6月21日下午5时,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头镇,醉汉彭建峰闯入该镇杨庄小学校园内,校长王海峰上前阻拦,被推搡进入宿舍,并先动手打了校长王海峰,王海峰随即还手,二人经过几个回合,醉汉彭建峰被打倒在宿舍内,两人都各有损伤。

  后来,双方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校长王海峰鼻骨骨折,醉汉彭建峰被打掉了三颗牙,两人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调查后,将此案认定为“打架”,醉汉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校长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但是,两人都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醉汉彭建峰和校长王海峰均被刑事拘留。

  对于该案,该如何看待?

  一、本案中,校长对非法闯入小学校园内的醉汉负有驱离、控制的职责,在醉汉先动手推搡和打人的情形下,其反击行为,应当属正当防卫。

  ,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醉汉彭建峰非法闯入小学校园内,并对校长进行推搡和殴打,已属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校园内的众多小学生,构成潜在的危险,无法排除其具有伤害小学生的威险。

  此时,作为该小学校长的王海峰,对校园安全、学校师生安全等负有法定职责,其对醉汉负有驱离、控制的职责,在醉汉彭建峰先动手推搡和打人的情形下,其具有反击的正当权利。

  本案中,醉汉彭建峰闯入小学校园,并先动手推搡和殴打他人,其不法侵害性质明显,校长的反击行为,完全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应属于正当防卫。

  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据此,本案校长王海峰的反击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校长王海峰的反击行为,十分适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公安机关将本案认定为“”,仅凭双方伤情“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不当的。

  诚然,实践中,正当防卫与打架互殴确实难以界定,二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其本质区别就在于,侵害行为的“非法性”,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据报道,据办案民警称,该案侦办之初,也认为王海峰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确实不好界定”。最后,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制室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商议”,才得出“打架”、“故意伤害案”的结论。

  但是,本案中醉汉彭建峰行为的非法侵害性,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是其醉酒后非法闯入小学校园,另外一个方面是先动手推搡和殴打校长王建峰。

  在此情况下,校长反击行为,是完全正当和应该的,不能因为双方都有受伤,便认定为打架,认定为故意伤害,这样,于法于理,都是不通的。

  特别是事发后,学校师生和家长,都认为校长的行为,是正确的,是正当防卫。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将王海峰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是错误的。

  三、如果本案校长因反击非法闯入小学校园的醉汉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则对今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带来极大障碍。

  司法判例,不但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本案如果处理不当,会给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带来极坏影响,特别是在针对幼儿园、小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不时发生的情形下,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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