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点 |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来买单?
群众
5555,我最近真倒霉
小夏法官
嗯?遇到什么倒霉事啦?
群众
就前几天去逛超市,也许是因为清洁过,地上有些滑,我不小心就摔倒了,去了医院,还付了不少医药费呢!
小夏法官
你记不记得那片区域有没有设立“小心地滑”之类的牌子啊?
群众
好像没有吧。
小夏法官
商场在合理范围内,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小心地滑”,如果调查后确实没有提醒,因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超市的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我们可以来看看一起案例!
案
情
是
这
样
的
.
.
.
购物不慎摔伤,向超市索赔
51岁的林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因脚踩到超市内过道地板上的一团果冻,导致身体失去重心后滑到摔伤,后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林女士认为,超市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消费环境,而超市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己摔伤的损害后果。过后要求超市赔偿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9万余元。
被告辩称
果冻属于临时掉落,才没有被及时清理,在事发后,超市已垫付原告医疗费用3万元,应予扣除,且林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
从事超市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购物时,因踩到超市内过道地板上的一团果冻,导致身体失去重心后滑到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明显存在管理疏漏,未及时清理商城内过道地板上的果冻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综合考量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林女士各项损失
合计51362.53元
在公共场所服务的经营者
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敲黑板!
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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