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援助律师的"资格准入"制度初步建立了"极刑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援助质量不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援助法》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此情况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如下内容:"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之所以将"执业3年以上"作为一项基本限制,正是反映了我国在处理量刑较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保护难度更大的案件时所持的审慎态度。

  这些具备执业经验的律师清楚地认识到辩护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者,其角色并非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发言人"。

  这些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更好地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

  这一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确保具备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助于提升援助质量。

  这些经验丰富的律师理解辩护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他们能够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好地协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他们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并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接受公诉机关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以实现公诉机关和受追诉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和社会救济功能。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与委托辩护之间存在冲突现象。

  具体而言,当法院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提供辩护时,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又委托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在《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对此种情况处理不一致,因此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不得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辩护权利的原则,体现了立法者对解决两者冲突的基本态度。

  该法律的确立对解决法律援助和委托辩护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相冲突的情形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支持。

  基于这一原则的支持,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发生冲突时,公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让其自由选择辩护人,即要么选择法律援助辩护,要么选择委托辩护。

  这使得实践界在处理辩护冲突问题时有了统一的立法依据,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这一法律原则的确立为当事人提供了最优的人权保障,在目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