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设单位莫犯“拖延症” 损害居民权利必被罚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们推选出的业主代表所组成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它既是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小区业主们实现自治权益的主体。但在一些新建小区,业委会的筹建之路却走的并不顺畅。
近期,盈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委和居民反映,了解到辖区内一新建小区自交付使用起至今,入住率早已稳定在50%以上,已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但小区开发商却迟迟不向街道提供所需材料,居委干部多次沟通均被开发商以人员变动、工作繁忙等原因推诿,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事宜始终未能提上议程,给居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很大损害。
执法队员随即约谈了客服经理,其承认收到了小区居委对其尽快提交业委会筹建所需材料的请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推迟至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所需相关材料。而该开发商拖延大半年仍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综合行政执法队随机对其进行了立法处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完成材料递交,并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开发商已将相关所需材料递交至盈浦街道办事处,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事宜已摆上日程。此次,盈浦街道综合执法队动用执法手段,为业委会顺利组建扫清了障碍。盈浦综合执法队将持续加强与各社区联结,强化对开发商、物业的监督和指导,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履职意识,用坚实的执法保障让居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基层社区自治机制更加完善。
矢志不渝、笃行不怠,不负时代、不负人民!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微信ID:shqpcgjc
原标题:《【以案释法】建设单位莫犯“拖延症” 损害居民权利必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