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毕业证+学位证的这6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不管是大三大四的“老人”

  还是大一大二的“萌新”

  你们是否也曾为这些问题而烦恼呢:

  “毕业证和学位证有什么区别哇?”

  “挂科/被处分了,还能拿到学位证吗?”

  “没拿到学位证/毕业证怎么办?能补救吗?”

  ……

  以下干货,请速速查收,从此无忧~

  

  学位证vs毕业证

  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中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中国教育部学士学位证样本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即对你学习能力及学业水平的证明。

  毕业证:学生通过注册学籍,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即可颁发毕业证。毕业证是一个学生就业的重要文凭。其作用是对你学习经历的证明。

  有学位证的学生一定有毕业证,但有毕业证的学生不一定有学位证。

  从学习收获来看,学历代表着学习的经历,学位则代表着学习水平和层次。毕业证仅仅证明了一个人学习的时间和过程,但学位证却是对这个人所学知识达到一定水平的认可。因此,学位证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过毕业证。

  学位证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获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注:大学四级相关要求依照每年学校教务处要求做相应变更】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绩点换算,详情请戳】

  【注: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对学分要求不同,如有疑惑者请自行前往所在二级学院秘书处查看所在年级与专业的《xx级xx专业培养方案》】

  有以下任一情况,一般不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后,在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专业归属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体育类专业除外)这6个学科门类的学生累计有25(含)以上学分的课程补考者。专业归属理学,工学,农学这3个学科门类的学生、以及教育学门类下体育类专业学生累计有30(含)以上学分的课程补考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五)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者

  【注:大学四级相关要求依照每年学校教务处要求做相应变更】;

  (六)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外语四级或第二外语专业四级考试不合格者;

  (七)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和肄业者。

  不能获授学士学位的补救条件

  (一)因上述之第(五)(六)款之规定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以上者;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获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艺术类可为作品)1篇以上者;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前8名或三等奖以上者及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者;或参与集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二次以上者。上述发表论文、作品和获奖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专业相关,并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发表或取得的奖项(其中论文应在中国知网可查阅)。

  (二)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为表现突出, (有专题材料说明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条例第三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之第1或第2的条件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四)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专业外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补授学士学位

  在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因病(具有市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未取得成绩和学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补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资讯君小贴士

  1.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

  2.学位证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4.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为准。

  5.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均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结业学生根据结业原因做如下处理: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不及格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补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合格的,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合格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学生所在的二级学宪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核准,换发毕业证书。

  (3)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全部课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4)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校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4.毕业时因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学校授予要求不能授予学位的,补考累计学分超过学位授予要求而不能授予学位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其重新修读部分课程并参加考核。课程重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其他情况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6.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而中途退学并办理离校手续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7.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新生信息和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注册。

  8.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无法追回的,学校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学历证书。

  9.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证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四载韶华,业精于勤,行成于思。

  希望每一位热海大学子都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

  获得学位证与毕业证

  以更加自信的姿态走向社会

  拥抱美好人生

  资料来源:《学生手册》

  你说的,要置顶我到地老天荒

  严一杰徐千千 / 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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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蕊 严一杰 徐千千 / 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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