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系我国建国后第一步有关教育的法律,在2006年修订。

  【知识点】

  一、数字类

  1.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施行时间:1986年7月1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修订后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二、管理类

  (一)国务院负责的工作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国务院——领导义务教育。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二)人民政府负责的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义务教育。

  3.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7.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8.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9.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四)学校

  1.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5.学校不得:(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答案】B。解析: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单位是( )。

  A.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

  C.当地学校、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D.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答案】A。解析: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以推迟到( )周岁。

  A.七 B.八 C.九 D.十

  3.【答案】A。解析: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