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偷窨井盖事关"脚下安全",是盗窃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检察官告诉你这样量刑

  

  窨井盖。资料图

  中国网12月29日讯(记者 彭瑶)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

  小小窨井盖背后是公共安全大问题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其中,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保障不枉不纵

  山西李某斌盗窃案中,被告人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

  元明介绍,5起案例中有4起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确保了准确地定罪量刑。其中3起案件,由法定刑较轻的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较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起案件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盗窃罪,切实保障了司法办案不枉不纵。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立案监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

  18省份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案起诉25件33人

  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元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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