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课堂笔记第四弹:王利明开讲民法典人格权编

  7月31日,“人民法院大讲堂”第四课开讲啦!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为题,为法院干警授课。

  人格权独立成编意义何在?

  民法典回应了哪些时代问题?

  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编中有哪些体现?

  下面,小编奉上课堂笔记第四弹,为你划重点!

  课后习题:

  1、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对此理解错误的是(C)

  A.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

  B.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

  C.禁令的适用要求行为人造成损害

  D.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2、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理解错误的是(A)

  A.合理使用需要同意

  B.必须符合人格权的性质

  C.合理使用遵循比例原则

  D.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原标题:《【民法典】课堂笔记第四弹:王利明开讲民法典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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