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鼓励29个商圈设户外商业广告,22:30到次日7:30禁亮

  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0—2025年)》(下称《专项规划》)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下称《设置规范》)。今后,广州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布局设置将有新的规划和规范,这也是品质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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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广告设置中公益广告占比不小于20%

  《专项规划》规划范围为广州市11区,规划期限为2020—2025年。该规划集中全市29个商圈,对应广州市控规一张图,结合影响商业广告布局的人流、车流等大数据匹配商业活力、街景地图比对、现场核准等修正计算结果,细分优化区、严控区、禁设区,从“路段控制”到“地块控制”,布局更精准、集约。

  为保障公益,立足公益广告发布实际需求,允许其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主要路口收费站、绿地和广场等50处区域设置符合城市景观的公益户外广告,并规定该类公益户外广告禁止变相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管理机制方面也更加弹性,建立当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调整时,户外广告空间布局规划也相应调整的弹性机制,更适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同时,《专项规划》制定了空间布局负面清单,明确户外广告禁设区域以及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置空间布局总体原则:户外商业广告空间布局以商圈集中布局为原则,通过对城市景观、用地功能、商业活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将全市户外商业广告划分为优化区、严控区、禁设区进行分区分级管控。

  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在包括影响公益设施及人居环境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商业教育培训机构除外)、住宅(商住楼的商业部分除外)、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水域和其他用地、非建设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负面清单还明确禁止在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包括珠江流域第一线的滨水建筑可视范围内(已规划的点位除外),高架道路红线范围内及高架道路桥身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如内环路高架、人民高架路、东濠涌高架、东晓南高架等及其放射线)、高速公路80米范围内和快速路用地范围内(高快速路出入口和服务区范围内除外);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生态保护区等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部分区域公益和临时广告除外)。

  资料图片。户外商业广告鼓励采用创新科技和创意媒体

  在设置要求方面,该规划对于优化区和严控区的户外广告,在面积、高度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

  在优化区,规划鼓励采用创新科技和创意媒体的特殊户外广告形式,禁止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画面可进行动态展示,如播放动画、视频等媒体。

  不过在严控区,禁止商业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筑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要求户外广告画面只能进行静态展示,播放画面的速度应缓慢和连贯,禁止任何形式的闪烁和快速切换画面。此外,对户外广告照明要允许达到高亮度环境区平均亮度的最大允许值,同时应符合《设置规范》中的照明控制要求。

  在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符合允许设置条件的,应按照严控区的控制要求执行。

  对于公益广告,主城区禁止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外围城区结合自身需求允许适当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而在绿地、公园、社区,可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小品、雕塑式等形式的公益广告,但也要严格控制数量范围,着力提升景观品质。

  记者梳理发现,广州可以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包括优化区和严控区)有环市东商业功能区、农林下路-中山三路商业功能区、北京路商业功能区、广州火车站商业功能区、江南西商业功能区、琶洲商业功能区、白鹅潭商业功能区、十三行-上下九商业功能区、天河路商业功能区-珠江新城商业功能区、金融城商业功能区、临港商业功能区、白云新城商业功能区、广州大道北商业功能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商业功能区、大沙地商业功能区、萝岗新城商业功能区、新华商业功能区、融创文旅城商业功能区、迎宾大道商业功能区、狮岭商业功能区、广州南站商业功能区、万博-长隆-汉溪商业功能区、市桥商业功能区、南沙商业功能区、南沙明珠湾区起步区、街口商业功能区、太平镇和温泉镇商业功能区、新塘商业功能区、荔城商业功能区等29个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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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电子屏每日22:30到次日7:30禁亮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户外LED显示屏运用越来越广泛,伴随而来的光污染、安装不规范等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因此,规范对于户外电子显示屏也有着相应的要求,禁止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和在商业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筑上设置的除外)户外电子显示屏;禁止每日 22∶30 至次日 7∶30 开启;禁止影响航空安全设置。

  此外,应标示设施主要参数,包括电子显示屏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以及设置许可证号,并以铭牌方式镶嵌于电子显示屏右下角。

  而当电子显示屏面向道路和住宅时,规范则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交叉口附近 100 米范围内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静态展示。禁止在居住建筑窗户的正前方 50 米范围内设置(按两者水平投影距离计算)。

  当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 50 米至 100 米范围之间有居住建筑,且显示屏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应适当降低显示屏亮度,且应播放静态画面。原则上每个静态画面的播放间隔不少于 15 秒。

  对于临时户外广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设置期限应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除外)。商家在开业、周年庆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商品促销等小型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时限不得超过 5 天。同一地点设置时长,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记者】黄舒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