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2019年02月03日返回该版首页

  【基本案情】叶某系更楼某村村民,年龄68岁,某日逛超市时不慎滑倒,导致脚踝骨折,花费医药费7200元。叶某认为自己是因为超市地滑才摔倒,要求超市承担全部医药费。超市方则称,叶某系自己不小心摔伤,与超市无关。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叶某向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致电,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经电话联系,超市方否认了叶某的说法,并表示,超市每天来往的客人很多,没有其他人摔倒的情况,叶某受伤是自己不小心,超市不会承担责任,并以超市忙碌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员明白,这起纠纷必须确认顾客在超市摔伤的经过,了解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做好调解。当日下午,调解员经实地查看发现,叶某摔倒的位置为超市卖米区,当时地面整洁无污染,但是在超市内未看到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调解员立即找到超市方,明确说明了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的公众安全保障义务,并成功说服超市协商处理此次纠纷。叶某称,当天外面下雨,超市应该意识到有顾客往来走动会把雨水带进超市,需要更加注意,但超市并未及时将地面清理干净。超市方则认为一般天气不好时,超市会在门口放置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了提醒义务。调解员秉持中立立场,向超市方提出质疑,是否在雨天及时处理了超市外面带进来的水渍呢?仅仅放置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同时调解员又转向叶某,之前讨论的都是超市的责任,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备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调解员以法律知识为准绳,不偏不倚清楚地分析了双方在这一事件中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次意外摔伤事故,超市方承担60%的责任,叶某承担40%的责任。

  【法条运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讯员  饶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