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未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还不够平衡,管理体制还需要完善,办园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南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点定位,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于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机制。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2012年底前每个乡镇必须建有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所有幼儿园均为合格园,公办园占比达到70%,省、市优质园占比分别达到80%、90%,70%的乡镇(街道)创建成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各县(市、区)全部创建成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以上,3-6岁幼儿基本实现就近入园。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幼儿家长、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强化职责,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555电影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公办园,规范民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充分体现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市级督导、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市政府重点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实现审批监管、教研培训、考评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三、合理布局,积极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步伐

  (六)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情出发,分析人口出生趋势,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并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满足入园、规范班额、兼顾早教、确保优质”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1.5万左右常住人口规划配建一所幼儿园,确保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为便于管理和提高质量,原则上城区幼儿园不少于3轨,农村幼儿园不超过6轨。

  (七)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学前教育,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要切实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确保公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从2011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不低于省优质园的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可将其作为分园。控制并逐步减少教学点数量,到2015年,所有农村教学点要逐步变为乡镇中心园的分园,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实现学前教育城乡发展一体化。

  (九)切实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给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政府免除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居住区开发、建设涉及到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其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必须由教育部门参加。

  (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当地各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按标准规范办园、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四、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事业编制教师配置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和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选派优秀公办教师支持指导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增,其人员编制挂靠至具体的公办幼儿园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在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从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中进行招聘。

  (十二)加快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培养进程。创新培养模式,建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依托并支持南通大学、南通高师、如皋高师加快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能力。扩大免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规模,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就读的机制。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优化学前教育师资结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充足的教师资源。

  (十三)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在园教师全部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切实加强在岗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注重幼儿教师学历提升,到2015年,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五年内培养10名名园长、名教师,60名学科带头人,200名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选派优秀园长、教师赴国外研修培训。

  (十五)认真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已聘用的编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聘用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要逐步缩小编内编外教职工的收入差距。公办幼儿园已聘用的编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在职培训、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在编幼儿教师同等待遇。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五、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按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成本审核,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

  (十七)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各县(市、区)要制定不低于省颁标准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切实解决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以及持续发展问题。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对各区完成公办园建设任务和创建省优质幼儿园、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任务的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辖区内完成公办园建设任务和创建省优质幼儿园、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任务的乡镇(街道)实施以奖代补。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解决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园舍建设维修经费、设施设备添置经费、公用经费及教研、培训等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属地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总数的10%。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六、加强管理,全面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十八)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区域内幼儿园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各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十九)强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坚持就近入园,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杜绝违规违章车辆运行。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十)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七、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配齐配好设施设备。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确保保教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大力开展学前教育装备建设,实施“园园通”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到2015年所有幼儿园达到《江苏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要求。

  (二十二)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以游戏为主,保教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大班额化”倾向。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科研水平,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三)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实现幼托一体化。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乡镇(街道)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八、创新机制,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市、县(市、区)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国土、交通、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五)开展专项督导。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工作绩效的考核内容,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标准,修订完善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考核评估标准,加强对县(市、区)级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发展性评估督导,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各地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构建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评估指标体系,启动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评估工作,积极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