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1卷目录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内容生产。截至2020年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年全部48卷16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1311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还有300余篇文章待审上线,单篇下载量高达3000次。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1卷目录
——民法典适用文集
主题
民法典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权利保护
论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
符慧燕
“数据权”的法律证成及行使边界
李立新 刘晨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刘婉
医疗机构的医疗数据财产权分析
邬杨
试论增担保请求权
王雪薇
代偿请求权在不动产一物二卖情形中的适用
时军燕
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构建的基本逻辑
孙登科
法律责任
民法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内涵及制度价值
王秋阳
民法典解读
王军旗 王一萍
司法视域下违约金调整的学理反思
孔才池
论买卖不破租赁法律后果之正当性
申芳芳
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竞争与替代
韩亮
对现行生态修复制度的几点思考
郑毓翰
违法建筑的法律性质及其物权救济方式
应秀良
婚姻家庭
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
高兴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安排
王泽方
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赵银仁 陈冉昕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认知逻辑悖论及可能出路
李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郑园园
信托法视角下的民法典继承编
高凌云
数字法治
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侵权规范之评析
曾志芳
浅析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责任”的适用
关海泓
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实现机制研究
林怡婷
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与建构
夏碧莹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周婉嘉
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依据和范围分析
朱燕燕
平台经济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吴立兰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的社会责任
彭珂
权利保护
1.论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
作者:符慧燕(海南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观点进行梳理可知目前主要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法律定义以及侵权的判定存在分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联系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推知个人信息是一种民事权益, 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则通过解析条文得出其最关键的特征为可识别性, 然后围绕可识别性采用利益平衡原则即可对一项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进行判断。我国在立法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因此应从立法上对最为重要的采集环节进行控制,其次应当删除“实际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同时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后,个人信息的搜集者,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普通用户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共同保障信息安全。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一般人格权 民事权益
2.“数据权”的法律证成及行使边界——以赋权和限权为中心
作者:李立新(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晨(上海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据权利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但港台动漫都能够予以纾解。数据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基于数据利益的独立性、权利保护模式的优越性以及域外数据权利保护的经验性,数据宜从“利益”迈向“权利”,实现数据利益的权利化。在权利保护路径方面,学界存在“绝对权说”“数据权说”“知识产权说”“权利(力)体系说”之分歧,但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宜采修正的“数据权说”,将个人数据利益归于个人,大数据之利益归于企业。“数据权”的权利客体是数据信息,个人对数据信息享有专属访问权等多项具体权利,企业对数据信息享有数据资产权和数据经营权。“数据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数据权”的行使存在法律边界,应通过确立“合理使用”规则、引入利益衡平规则以及司法个案衡量等路径进行“限权”。
关键词:“数据权” 利益权利 赋权限权
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者:刘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对相关数据库进行检索,获得相关论文信息。人工智能生成物追根溯源是属于人类智慧的结晶,其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至于其权利归属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独创性权利归属 著作权保护
4.医疗机构的医疗数据财产权分析
作者:邬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医疗数据是与个人健康医疗状况相关的,能识别到个人的信息。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充分挖掘医疗数据的庞大价值提供了可能性。医疗数据进行合法开发利用的前提是明确患者、医疗机构等主体对其享有的权利边界及内容。医疗数据具有个体价值、商业价值和公共价值属性,在分析医疗数据蕴含的多元价值的前提下确立医疗机构对其加工、处理、分析等产生的医疗数据享有控制权和使用权,其因劳动行为取得的数据之上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个人完全控制医疗数据不利于发挥其公共价值和商业价值。同时使用医疗数据亦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利益。
关键词: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控制者 隐私利益 财产利益
5.试论增担保请求权
作者:王雪薇(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内容摘要:增担保请求权指担保物权人于担保物价值减少之际,请求提供另外的担保,以保障变价时仍可满足所担保债权的权利。增担保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其成立基础即担保人的价值维持义务,来源于担保物权的价值权属性。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为竞合关系,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则不成立竞合。增成立担保请求权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抵押权或质权;担保物价值减少;存在致害事由;有适宜的行使主体。其行使主体为担保物权人,行使对象限于担保人,且不能诉请行使。担保人得以设立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抵押顺位升进的方式提供增担保,但不可以设立留置权的方式提供增担保。
关键词:增担保请求权 维持义务 价值权 担保物权
6.代偿请求权在不动产一物二卖情形中的适用
作者:时军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有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之下,不动产一物二卖情形中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一买受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救济。在比较法上,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赋予给第一买受人代偿请求权。以相对权益归属思想为基础并参照不当得利法的规定,代偿请求权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一物二卖情形, 第一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返还其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动产的客观价值。为了维护第一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卖人不当得利,我国应当借鉴代偿请求权制度。
关键词:代偿请求权 一物二卖 相对权益归属 不当得利法
7.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构建的基本逻辑
作者:孙登科(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校聘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个人数据既不同于现实空间的有体物,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无形的智力成果,它是一种新型的客体,与人的身份有关,但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冲突。同时,个人数据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不仅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还包括遗忘权、更正权、访问权等多种权利,物理空间单一的侵权行为地规则在互联网领域内显得单薄。由于数据具有虚拟性、瞬间性及流动的无界性等特点,而且地理空间的分散,连结点增多,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虚拟的网络中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此,为回应这一挑战,应从个人数据的本质属性和隶属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去探寻个人数保护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并结合引起法律冲突的特殊问题, 适当借鉴“数据来源国法”“最强保护国法”和“保护弱势方利益”等规则。
关键词:冲突法 个人数据保护 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责任
1.民法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内涵及制度价值
作者:王秋阳(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守约方拥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却不行使,而违约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此时合同陷入合同僵局。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以破解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性质为请求权。基于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原因的考虑,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可以通过违约方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申请合同解除权进行救济。合同法第94 条中的“当事人”不能解释为违约方。合同法第110 条也不能成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权源。减损规则、效率违约制度、情事变更制度都无法替代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民法典第580 条创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违约方 申请解除合同权 合同僵局 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80条
2.民法典解读——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大陆的演变历程及司法实践
作者:王军旗(德恒上海办公室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王一萍(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早在20 世纪90 年代,相关内容就已多次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中,但直至2009 年,情势变更原则才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了正式确立。这一司法解释中同时规定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应排除不可抗力的情形, 然而这种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泾渭分明的规范模式在学界受到了诸多质疑,也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扰。《民法典》生效后,将对现有的范模式进行调整,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虽仍旧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但二者存在交叉得到了立法层面的确认。与此相对应的是,《民法典》沿袭了将商业风险完全排除出情势变更的规定,研究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划分界限,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仍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