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仅四天,工作成果客户不满意,可以辞退吗?|公司法研

  

  

  

  公司新录用员工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然而员工新入职不久在试用期内,提供的设计方案客户始终不满意,后经多次修改的方案仍未被客户采用。是否能够证明该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呢?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20年9月22日入职A公司处任设计师,双方口头约定甲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2个月。

  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甲多次将项目设计方案通过微信发送给设计部主管陈某某及总经理林某某。再由其领导转发给客户,但客户对涉及方案不满意,后经多次修改客户仍未采用方案。

  2020年9月25日,A公司以甲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向甲出具退工单,载明甲于当日离职。同日,A公司支付甲4天工资1,122元。

  甲于2020年10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A公司提供《员工工作评估表》和《退工说明》,以证明甲不符合A公司岗位需求。但甲未收到过评估表和退工说明。后甲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上海市二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A公司虽述称甲的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不符,遂与甲终止劳动关系,且A公司就此提供了《员工工作评估表》及《退工说明》予以证明,但该两份材料均系A公司自行制作,甲未予确认,无法证明甲不符合岗位录用要求。况且,甲的试用期为2个月,现A公司在甲入职第4天仅根据甲入职后的第一个项目设计方案即认定甲的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不符过于草率,依据不足。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

  

  虽然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但是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定的情形或事由。员工尚在试用期内,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随意辞退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治理建议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如何避免违法解除,我们建议:

  1、入职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以及转正条件

  公司应当对于各岗位作明确工作岗位的要求,并且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要求中应当包含详细的工作内容描述、以及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经验、技能、学历、资格证书、身体条件等的具体要求。并且在入职时与员工以签订《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的方式来确认岗位要求和转正条件,为公司在使用期对员工考核提供制度和参考依据。

  2、公司应当对员工试用期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

  公司应当在试用期内,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和记录,一般根据试用期的长短来判断评价的周期,如果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话,建议可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为周期进行工作评价,包括员工出勤、工作成果、工作态度等。公司可以采取部门例会,由岗位直属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员工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后形成会议记录,并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以此证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

  3、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确实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和公司要求,则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公司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应当搜集员工不符合岗位条件的证据,并履行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那么如果员工试用期届期,公司认为仍然需要对员工进行考察的话,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或者与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我们此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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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部 企业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行动教育在线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上海企业发展服务专家志愿团专家导师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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