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湖北在职党员干部!每年不少于20小时!

  

  7月3日下午,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行第116场新闻发布会。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周静介绍,湖北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了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1+1+N”一揽子治理举措。根据省委安排,省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等5个文件,作为“N”的组成部分。

  周静介绍,《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重点解决城乡治理体系不健全、协同共治合力不够、治理方式不优、治理能力不强、治理保障不足等问题,对党建引领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全面部署。

  确保每个街道行政编制不少于15名

  事业编制不少于30名

  《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明责、赋权、扩能,理顺街道条块关系,提高街道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能力。明确街道职能定位,逐步下放审批执法服务权限到街道,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每个街道扁平化设置3至6个内设机构,统筹设置3个直属事业单位。通过“减上补下”实现人员编制向基层配置,确保每个街道行政编制不少于15名、事业编制不少于30名。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标准确定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总的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支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科学界定社区工作者范围,除了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外,必须是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按照“四岗十八级”设定。薪酬待遇比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0.8至1.2倍确定,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现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区别情况、择优聘用、妥善安置。

  所有在职党员干部参加居住地社区工作

  每年不少于20小时

  《湖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党员干部都要到社区报到,每个社区每个工作日要有一至两名组织派遣的在职党员干部参加社区工作,要求所有在职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居住地社区工作每年不少于20小时。在职党员干部服从单位派遣或社区党组织安排,下沉社区宣传党的政策、联系服务群众、参与民主议事、参加志愿服务、维护和谐稳定、处理突发事件。

  湖北将在三市试点:

  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择优聘为事业编

  令人关注的是,《关于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试点方案》指出,将在武汉、襄阳、宜昌三市试点,按照“事业岗位、专编专用、择优选聘、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对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享受事业岗位待遇,提高保障水平,畅通发展通道,激发队伍活力。试点对象为三市所辖范围的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对连续任职达6年以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考核合格的,按程序聘为事业编制人员,仍在社区岗位工作;对任职不满6年和任职达6年以上、但未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比照事业单位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事关湖北在职党员干部!每年不少于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