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和世界各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人才的层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辽宁振兴发展培养更多拔尖创新人才,提供智力支撑和不竭动能,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2〕142号)和省人社厅工作部署,依据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流程,今年我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即将启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和主要项目

  2023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模数量: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官网公布为准。

  (一)主要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为准。

  (二)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

  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申请,预计在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

  2.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10日–31日申请,预计在5月公布录取结果。

  3.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4月10日–30日申报,预计在6月公布录取结果。

  4.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二、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辽宁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 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且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具体申报项目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详见国家留学网

  https://www.csc.edu.cn) 。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或资格有效期内未能派出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选派办法

  1.申请人登陆国家留学网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相关项目。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报材料。

  3.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其申请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待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sa.csc.edu.cn/student)开放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4.辽宁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向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公函、初选名单等材料。

  5.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录取工作并公布录取名单。外语未达到合格条件的被录取人员按要求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语言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

  6.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材料。

  五、派出与管理

  1.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作为推选单位,对派出人员承担公派留学期间的管理主体责任。

  2.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3.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4.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5.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6.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7.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有关要求

  1.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登陆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了解和下载本通知。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历年辽宁省重点产业领域人才(项目)需求调查工作开展,将《通知》内容转发到辖区内所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利用就业和人才服务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项目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并通过公派途径走出国门学习深造,以充分利用国家公派留学资源培养本地高层次人才。

  2.推选单位要对申请人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签字盖章并密封后,由推选单位统一提交或由申请人本人报送至辽宁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推选单位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加强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3.申请人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具体项目要求,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前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中500字以内推荐意见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362298894@qq.com。平台关闭前纸质申报材料未送达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4.为确保申报材料安全准时送达,我单位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人邮寄的申报材料。

  5.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录取派出及学成回国后履行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责任和义务。

  联系人:辽宁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赫 琦

  咨询电话:024-62656896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204室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1月9日

  来源: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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