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的离婚夫妻不知道,怎样才能多分到财产(绝对干货)

  

  把这个话题写出的时候,我就在想,夫妻关系本应是世界上最亲近的关系。但不得不说每个人的精神世界都是丰富多彩的,当美好的婚姻走到尽头之时,是我们人生的理性反思时刻,也是我们重整装备,走向人生另一个归宿的生命之旅;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心变翻为异国人”。

  当我们回归现实,在此人生抉择时刻,我们站在法律角度,将法律从业近20载的法律实践经验,将相关夫妻离婚时,你如何能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总结。

  夫妻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夫妻离婚时,以夫妻关系为纽带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已不复存在。双方同意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与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样,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体现了法律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1062条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1063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但是法律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

  同时《民法典》也对于夫妻一方因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到家务劳动中去的离婚经济补偿权、已经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经济帮助权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权这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同时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部分。

  在具体分析上述具体法律规定时,我们先通过案例看一下法院因上述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尺度。

  案情:小丽、小壮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小丽的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如意。据小丽诉称,双方长期分房而居,小壮存在家庭暴力,且长期嫖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染上了性病,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于是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丽抚养、儿子归小壮抚养,并按照小丽占70%、小壮30%的比例分割房屋。

  法院观点:小壮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其长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严重伤害,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莉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小丽与小壮分别分割的财产比例为58.5%、41.5%。

  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因素主要有,过错、财产来源、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等。在仅考虑离婚过错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或者均存在过错的,一般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均分,如果仅一方存在过错的,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对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根据案件情况不提供,过错方分得的财产比例从40%到10%不等。

  但是如果把财产来源和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考虑进来,法院一般认为,与财产来源具有直接关联性的一方(如支付首付、婚前财产因赠与转化为共同财产)、对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如偿还贷款、存在导致财产增值的经营行为),应当多分。

  因此,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方,你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搜集对你有利的证据,我们也总结了以下几种策略,以便你更好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1、诉讼案件是要靠证据说话的,只要你取得有利于你的证据,法院一定会做出对于有优势的判决。故此,最重要的就是做好起诉前的证据调查工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一定要起诉前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查个“底朝天”。

  比如多留意家庭财产情况,比如对方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缴纳水、电、煤费的记录,要注意记录对方的银行卡信息。

  同时,还要多与对方的好朋友联系,及时掌握对方的信息,包括对方的女性朋友、平时的活动轨迹及喜好。

  对于家庭购买的高档物品、家庭大宗财产要保存好相应的购买发票,必要时可以找朋友拍摄该物品的录像以便可以作为证人。对于名贵字画、古董小件贵重物品先行“保管”。对于房产,要注意房产证上有名和无名,出资情况,是否房屋实际居住的情况。

  2、要举证证明对方有婚姻上的过错,争取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感情上的过错、身体的背叛等出轨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的。

  这里的过错不单是指《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重婚、同居、虐待及遗弃、家庭暴力这样的重大过错,比重大过错的范围更大。也就是说这里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的,而现实世界又太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需要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根据案件情况做出判断。这时就与承办法官的自身理念、法官的道德价值观甚至是法官的自身经历密切相关,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是在事件中,法官对于过错的认定也不会过于宽泛,否则容易扩大惩罚的范围,令年轻人对于婚姻望而却步。

  3、一方无过错的情形下,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至于何种情形构成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由法官根据过错的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以及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已经对配偶一方的感情伤害巨大,应该认定为重大过错。

  还如,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男方的行为也足以构成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一方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等情形也属于重大过错。

  但是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法院支持的金额不会太高,要结合受理法院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家庭收入等综合考量,经济不发达地址一般1到3万不等,一线城市一般也不会超过10万元。这是法院在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于无过错方的诉请所作出的损害赔偿。

  4、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考虑此时会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有所倾斜。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下一代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可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司法手段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比如,男女都想争取到仅有的一套房屋的产权,一般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该套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以便优先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尽量保证未成年人生活、居住的现状。因此,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客观上会在财产分割上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

  5、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比较多的义务之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1088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对照原来的《婚姻法》40条可以看出,民法典将家务劳动补偿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以保障弱势者的利益,实现在平等原则下对弱势者的保护。

  现在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的女性步入社会,但是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者。家务劳动补偿凸显了家庭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家务劳动者从事着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却不计报酬,任劳任怨的奉献,默默无闻的劳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方式直接规定。因为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科学,法官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我们认为,结合上海法院的众多判例,上海法院的判案件尺度大约在3-6万之间。

  6、夫妻一方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是《民法典》1092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比照《婚姻》47条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一方挥霍的行为。

  在生活中,当夫妻恩断义绝之时,一般这时如果发现一方银行有大额资金转出或者取出;或者超出以往消费习惯,频繁的花费又没有合理地解释。甚至偷偷地以不合理的低价或者貌似合理的价格将不动产出售、转让给第三人却没有相应的购房款明细;或者即使有相应款项的明细,但是通过银行明细,该款项以极端的时间取出。

  也有可能出现,家中购买的高档物品、家庭大宗财产、名贵字画、古董小件等不翼而飞。

  结合上述所言,你要保持相应的警惕,及时做出相应的判断,并尽快保存证据,以便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谓“雁过留声”,再聪明的手段,也逃脱不了“法眼”的威力。

  法律事实不同于一般的事实,要想在离婚时分的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你及时搜集、整理出相对应的证据。用证据说话,把法律事实呈现给法庭,给自己这段婚姻生活画上完满的句号,相信婚姻只是另一个人生的开启,一切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