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重塑产学研结合模式

  从现在起到2035年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实现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目标的重要阶段,只有利用好产学研结合这一有力政策工具,才能实现未来15年科技发展目标。1992年,国务院发起“产学研联合工程”,产学研结合正式进入政府介入阶段。我国最初的产学研合作背后的逻辑是大学、科研院所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需要双方取长补短。这种理念的逻辑基础是创新线性模型,即一个完整的创新过程应该是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跟随,最后进入商业化。然而,这种模型已经被各种研究所证伪,因此,我们急需在新时代为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找到新的理论根基。

  1 理论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比照这一论述,国家创新体系显然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理论基础。此外,创新三螺旋理论探讨大学、企业、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讨论产学研三方与政府的关系,也应作为产学研结合政策的理论根基。

  1.1 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创新体系认为,一个国家的创新表现是系统性输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这个主体应包括两个维度,第一,主要的创新活动应在企业进行;第二,企业应作为创新的第一推动力量,产学研结合等创新活动应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主动提出,而不是被迫卷入。国家创新体系理论高度重视大学、科研院所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创新是发明与创造的商业化,因此市场活动中的主体一一企业才是提升创新绩效的关键。

  1.2 创新三螺旋

  创新三螺旋指的是大学、政府与企业三者相互承担原本由对方所承担的任务所形成的复杂互动关系,即大学逐渐开始承担一些商业开发职能,企业开始进行基础研究生产知识等。

  三螺旋理论描述的现象与官产学研合作有很大相似性,它主要强调的是大学依然是知识创造的主体,但企业与大学的职能已经出现了部分融合。创新三螺旋理论批判线性创新模型中大学负责基础研究、研究所负责应用研究、企业负责商业开发的严格分工。其实在现实中,企业很多情况下也会大力投入基础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大学也更多地参与到商业活动中,因此认为企业是技术需求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技术供给方的想法不再符合现实。

  2 产学研结合政策的应有之义

  根据上文所述理论,结合中国创新发展的现状和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愿景,产学研结合政策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2.1 企业端着重解决企业技术能力弱的问题

  技术能力即推动和驾驭技术变革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与之相关的经验、知识、制度性结构和联系等的能力。大学与研究所对企业在技术上的帮助,并不应以最终产出的产品成功与否作为最重要的目标。中国的产学研结合政策应发挥孵化器的作用,在合作的过程中着力增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使其最终能够摆脱主要依靠“外脑”获取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知识的境况。以世界科技强国的技术型领军企业为例,它们都具有强大的内设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只是作为技术创新的辅助手段。

  2.2 在学与研一端应着力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并削弱其对基础研究的挤出效应

  基础研究特指为了获取一些现象和事实的知识,而不是为了应用而进行的试验或者理论工作。现在很多产学研结合政策要求大学、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化科研成果,但须知,大学里的科研活动本来就不该为了转化而进行设计,基础研究的质量高低与其商业化潜力并无必然联系,所以不应让产学研结合挤占学者基础研究的时间和精力。

  技术能力强的企业会主动去寻找解决自身技术问题的科研成果,甚至参与到研究的策划和实验过程中,这种科研产出的成果就可以较为顺利地被企业转化,同时科研成果转化的难题也可以得到缓解。

  3 产学研结合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创新体系与创新三螺旋理论,考察中国目前的产学研结合现状,存在如下问题。

  3.1 存在强行捆绑企业与大学、研究所的现象

  大学与科研院所作为知识创造的主体,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政策应鼓励其发挥各自所擅长领域的主动性,根据科研需求、技术需求、创新需求,借助产学研结合政策取长补短,实现更好的绩效,而不应采取拉郎配的形式,将产学研结合作为硬性考核指标。

  一些科研项目的申报需要有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申报,否则很难获得资助。同时,大学、科研院所受困于成果转化的要求,又必须寻找可以商业化自己科研成果的企业。这样,企业过度依赖大学、院所进行技术开发,忽视自身研发能力建设,大学、院所被迫从事可以找到下游商业化伙伴的研究,基础研究投入被挤出,造成科研与商业生产的产出同时降低。

  3.2 政策相对一刀切

  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内部的差异性很大。目前的产学研结合政策绝大部分只是泛泛提到鼓励产学研结合,但不同企业、不同大学对产学研结合的需求并不相同,政策并未做到对症下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相对更需要“外脑”的帮助,工科院系介入产学研合作的可能性更大,政策对这些因素尚无较为细致的规定。

  4 案例比较

  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可以进一步佐证本文所提出的论点。

  4.1 美国法典中关于“技术转移”的法条研究

  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是对美国联邦层面所有现行有效的公法的汇编,其中技术转移是美国实现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美国法典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法条的文本定量分析,发现相关的法条中,研究( research)、开发( development)、小企业( small business)、提升( promote)和增强( enhance)等关键词出现次数最多。通过直接阅读相关法条内容,进一步明确美国的技术转移政策主要扶持初创企业、小企业,并且要求他们通过相应的研发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这与上文进行的理论分析和对中国产学研结合政策设定的目标不谋而合。

  4.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学研结合

  华为公司是中国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代表案例,其自身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2018年,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45%,研发费用支出为人民币1015.1亿元,约占全年收入的14.1%。华为公司5 G Polar方案就来自产学研结合。华为公司的研发人员科研水平高,可以紧跟学术前沿,在土耳其阿里坎教授发表 Polar码论文不久就发现了其商业化潜力,并持续在此领域投入。华为的科学家与技术人员在过去十年花费了巨大精力,与阿里坎教授进行交流,并对其所在大学进行投资。最终, Polar码被采纳为5 G EMBB场景数据信道编码。华为与阿里坎教授互相成就,从华为的角度来看,其自身拥有的超强技术能力是成功的关键,这也是技术领军企业产学研结合的经典模式。

  5 政策建议

  5.1 政府发挥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产学研结合的信息

  政府不应成为需求创造方,而是应该发挥其自身熟悉政策,既能在国内外接触到高校、科研院所,又能接触到企业的优势,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设立专门机构、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库、信息交流平台服务于寻找产业转化需求的科研人员及技术解决手段的企业,让产学研三方真正互动起来。

  5.2 将产学研结合政策的扶持对象聚焦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

  任何企业,无论大小都可以参与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计划,但大型科技企业应发展出成熟的内设研发机构,不应过多占用政策资源。相关政策应主要关注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政府的目标也是使这些企业尽快成长,孵化出更多的技术能力强、可直面市场竞争的领军企业,而不是直接为大企业提供服务。

  5.3 改变与产学研结合相关的考核指标

  既然期待产学研结合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减少对基础研究的干扰,那么在进行产学研结合的考核时,应采用衡量创新的指标来评估产学研结合,如参与产学研结合后企业对研发的投入是否提升、研发人员有否增加、申请的专利是否有所增长等。应建立一套科学评价技术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尊重知识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使大学与科研院所参与产学研结合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合同获得相应物质激励,但其在原单位的主要考核指标仍应该是科研成果的质量。

  6 结语

  从现在起到2035年,是我国稳步迈进创新型国家前列的关键时期,一种能够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孕育出创新型企业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将有助于我国筑牢高质量科技供给的基础能力,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大学与科研院所对产业的支撑能力,这种合理而高效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将使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受益。

  作者:付震宇1、陈锡周2

  1 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2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科技论坛,原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20年第7期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