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额巨大!外汇交易中心女硕士多次受贿,自首认罪认罚已判刑
《法检速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陈丽,女,1984年出生于上海市,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技术开发部,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监察机关决定留置,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三部刑诉〔2021〕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犯受贿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陈丽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开发部制定并执行预算、落实采购流程及合同、管理中心软件资产和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将中心软件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预算内容、软件原厂信息等项目信息透露给杨某的方式,使杨某代表的单位中标,为杨某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杨某的贿赂款共计103.4万元及iPhone手机一部(价值6,948元)、iPad平板电脑一台。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陈丽在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至监察机关接受谈话,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丽在亲属帮助下退出1,040,948元,公诉机关从被告人陈丽处扣押涉案iPad平板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任职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聘任通知、员工合同、保密协议、人力外包协议、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心设立文件、案发经过和认罪过程、扣押清单、软件采购项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记录、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证人杨某、戴某、朱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宣判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丽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严肃国家法治,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爱情片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百零四万零九百四十八元及iPad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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