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教研司〔2021〕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加强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决定选取部分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高校名单及2021年招生任务安排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更加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有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培养模式,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为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近期任务
(一)推荐联合培养单位
为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请有关省(市)司法厅(局)推荐辖区内若干家政治可靠、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等的标杆性、示范性,并附推荐理由和简要介绍。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将会同有关司法厅(局)统筹指导有关实务部门与各项目承担高校对接参与有关工作。
(二)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会同联合培养单位,按照项目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学科条件、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明确本单位项目定位、培养目标和实施路径,制订本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2),从工作基础、项目设计、培养目标、重点举措、联合培养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为加强项目指导,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会在反复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附件3)。请各项目承担高校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制订本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项目承担高校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联合培养、实习实践等要求。协议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培养方案制订、日常教学培养工作、接受培养院校学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实习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请有关省(市)司法厅(局)于2021年2月23日前将推荐的联合培养单位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于2021年3月8日前将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培养方案及联合培养协议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以上材料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请发送至相应司局联系人邮箱。
(二)项目承担高校具备培养条件、有增加培养计划意愿的,可以适当增加培养人数。请有关高校保障项目招生计划,对有新增计划需求的,教育部将予以统筹支持。
(三)请各项目承担高校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将会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会加强对各单位项目招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联系人: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李 涛 010-66097354 litao@moe.edu.cn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于文超 010-65153086 flad@moj.gov.cn
附件:1.培养高校名单及2021年招生任务安排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2021年2月2日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