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保山将对21类交通违法实施“首违警告”,免于罚款处罚

为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交通违法处罚,优化营商环境。

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于4月3日起,对4类交通违法实施“提示教育”,对21类交通违法实施“首违警告”,对严重交通违法依法严查严处。

轻微交通违法提示教育

对以下4类交通违法进行提示教育,不作处罚:

(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适用“首违警告”的21类交通违法

对以下21类首次被查处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首次记录的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再次实施同一交通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未造成后果的;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未造成后果的;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造成后果的;

(五)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未造成后果的;

(六)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影响通行安全的;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未造成影响的;

(八)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未造成后果或者妨碍通行的;

(九)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未造成后果或者影响专用车辆通行的;

(十)违反警告标志指示,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违反警告标线指示,未造成后果的;

(十二)违反规定通行路口,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十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未影响通行安全的;

(十四)非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十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未造成后果的;

(十六)不服从交警手势指挥,未造成后果的;

(十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未造成后果的;

(十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二十一)在划设有停车泊位的道路,车辆压线、越线停放,未影响通行安全的。

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

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员,涉牌涉证,货车超载,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货车非法改装改型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查处。

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倡议:

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同时,我们向广大人民群众承诺,将继续把人民的需求作为我们的努力方向,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供稿: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来源:畅行保山365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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