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培训课遇上“概不退费”,怎么办?
报名培训课、学习班等课程都是大家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几乎所有的商家都会在合同或者协议上载明“培训一旦开课,概不退费”等条款,虽说是“霸王条款”但是作为消费者往往后期维权都很不容易。本文分享一则培训课退费未果引发诉讼的案例,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
小美是个爱美的女孩,有意从事美容行业,在多方了解后与某美容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先以支付宝支付568元后,再通过某宝APP借款12968元,用于支付学费。在上了两节课后,在培训老师的建议下报名半永久课程,以某宝APP借出多笔贷款用于支付学费。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同年3月3日止,共计支付学费76712元,其中76144元系通过贷款支付。后因疫情影响,无法开课,加之个人经济情况不佳,无法按原计划完成课程,故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双方协商未果,小美在扣除已培训课程价值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培训机构认为:
协议书中关于不退费的条款,并非无效的格式条款,小美所签的入学承诺书、星级课程入读申请单中都有相同内容体现,其本人对报名后无故退学的后果是纪录片有充分了解的,不能随意解除协议。退一步讲,即使退费,只能退还一半学费。另外,小美的贷款属于助学贷款,正常情况下其仅需归还本金,培训机构为其承担贷款金额年利率8.5%的利息,如果小美解除协议,需要承单培训机构为其支付的利息6000元左右。最后,小美所交学费中含有其购买7856元工具的费用,培训机构在其报名时赠送了6套化妆、美甲等价值9917元的工具,这些工具理应在返还学费中扣除。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美容培训机构与小美签订的《协议书》所涉标的是关于美容课程的培训,此类技能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其次,小美经申请利用业余时间上课,时间不确定,属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现小美已正式通知培训机构解除合同退费,已履行通知义务,案涉《协议书》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退费问题,案涉《协议书》中“一经报名不得转学、退学、中途不得休学,擅自休学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责任自负,不予退还学费”的条款,虽然在小美签署的课程入读申请单、入学承诺书、业余制申请书上也有类似内容,且小美还在业余制申请书上以手写方式进行了抄写,但“退学责任自负,不予退还学费”属于预先拟定的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由于剩余课程不再学习,故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学费。
培训机构提出的贷款明细,既未经小美确认,也反映不出有利息承担方面的约定或其已经实际为小美代付了利息的记载,故对于承担相关贷款利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基于小美确实收到过美容和皮肤管理的工具,数量不明,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清单酌定收到赠品计3457元。赠品是建立在合同全部履行基础上附赠的利益,现本案合同基本未履行且解除原因在小美,故退费中应当扣除其已获得的赠品利益3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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