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拒付证明,为什么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提前拿到
票据拒付证明,为什么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提前拿到?通过统计分析,提交票据信息、账户流水、公告、新闻报道等资料信息,有助于案件以追索权纠纷立案,并且对抗宝塔石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票据拒付证明,为什么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提前拿到
但庭审阶段,仍然还有棘手的问题,拒付证明就是其中之一。
做票据的人都很清楚,行使追索权必须拿到拒付证明,但是具体到宝塔石化,拒付证明到底是什么呢?
今天,天下通商贸一起捋一捋。
1、首先,拒付证明是追索的必要条件吗?
我国《票据法》是这么规定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
小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一般前提(为什么说一般,因为有替代方式,后面详述),而出具拒付证明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法定义务。
2、既然拒付证明是票据追索的一般前提,那我们接下来看什么是拒付证明。
因为讨论的是电票,我们先看《电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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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小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宝塔石化目前并没有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因此我们的追索属于拒付追索无疑,如果是拒付追索,常规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宝塔石化没有在系统中点击拒付,我们目前拿不到这种拒付证明。
3、我们再看有没有别的东西可以代替拒付证明呢?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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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小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及配套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拒付证明的替代方式。其中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拒付证明的代替,但遗憾的是宝塔石化目前不适用这条的规定。但是《票据法》还有个兜底条款,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或许可以为我们所用。
4、公证机关能否办理拒付的公证呢?
我咨询了北京几家公证处的朋友,他们从事公证工作十几年了。得到的反馈是,公证机关一般是对事实做一个见证,对于宝塔石化这个案子,要证明他没做什么,这个难度比较大。比较可行的,是对收款账户一定时期内的流水做一个公证,证明这个账户没有收到宝塔石化承兑的票款,间接证明他拒付。这虽然可行,但其实意义就不大了,因为银行盖章的账户流水也具有证据效力,不难被法庭认定;另一方面,可能还会有证明逻辑的问题,理论上宝塔石化可能给持票人别的银行账户打款,你如何证明你所有的账户都没有收到钱?
小结:我部分认同这个朋友的说法,从证明效力上来讲,公证与银行盖章的流水文件差别并不大,但是法律只规定了这么几种拒付证明替代方式,公证是目前我们可用的唯一一种,这就是公证的意义。公证不在于能否证明拒付,而在于是法律规定的拒付证明替代方式。
对于证明逻辑问题,我觉得持票人只需要证明ECDS系统中登记的收款账户没有收到承兑款项就可以了,因为从常理上讲,承兑人一般不认识持票人,没有理由冒着风险打到其他账户,如果承兑人非要主张已付款到持票人的其他账户,那举证责任就在他的身上了。
总结:综上,对收款账户流水进行公证,加上票据信息,是可以作为宝塔石化拒付证明的替代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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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个人浅见,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如有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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