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之前几篇小文章我们聊了建设工程的特征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这一篇笔者进一步向大家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尽可能规避这些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1.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招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情形做了严格的限定,一旦遇到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形,该合同都系无效合同。具体需要招投标的情形主要规定在《招投标法》第三条中,笔者简要做个总结。第一、针对的范围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第二、主要针对的情形是:第一种,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第二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三种,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中标无效的情形

  这主要针对需招标的项目,但是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而导致中标无效时,合同基本上也会归于无效。归纳来说主要是两大类:第一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等情形;第二类是只有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如招标泄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等情形。

  二、“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很多公司会采用订立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等,即除了中标合同外,还会私下订立一份不一样的合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反而是中标的这份“阳合同”有效。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私下订立的“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这份“阳合同”合同不一致,法院依法支持“阳合同”效力。而对于双方私下订立的“阴合同”若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这份“阴合同”背离“阳合同”而无效。

  三、转包、违法分包

  1.转包

  什么是转包呢?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工程承包下来后,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来做的行为,常见的是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将所有的工程转手给他人;另一种是变相转包,也就是常说的肢解分包,即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违法分包

  什么是分包?简单来说就是总承包的单位把自己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么哪些情形下属于违法分包呢?

  出现以下情形时,都属于违法分包,进而导致合同无效:第一种,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因为分包只能是分包给单位,且还是有对于作业资质的单位;第二种,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前面文章就有多次提到,分包针对的只能是非主体工程部分,不然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三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第四种,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这部分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资质问题,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建筑行业管理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这个很好理解,没有对应的资质合同效力无从谈起;第二种,承包人超越资质订立合同,即承包人虽有资质但是该资质不符合所承包的工程要求,该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第三种,无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

  综上,大家在接触建设工程类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避免以上无效的情形,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影响工程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