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流程篇

  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

  答: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和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大病医疗6项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本次减税的红利。

  2.怎样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纳税人享受专项扣除政策,只要走三步:第一步,对条件。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扣对照,看看自己符合几项。第二步,报信息。无论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都仅需填报专扣信息表,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即可。第三,留资料。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所以要按照规定留存好相关备查资料。

  3.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怎么办理?

  答: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答:纳税人可采取多种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答: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7.员工没能及时将扣除信息提交给单位,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答:单位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8.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9.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答: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扣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专扣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扣信息表。

  10.每年12月份,信息没有变化,也要确认吗?

  答:是的,每年12月份,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确认后再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