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殴打侵犯11岁女孩被释放 未满14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
据@大风视频 ,今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经历了什么: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孩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名男孩殷泽(化名),对方比她大2岁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泽和另一名男孩周飞(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泽家里为由,将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间,孩子以为她朋友在屋里,结果发现屋里根本没有她朋友。”两名男孩称她的朋友去了卫生间,一会儿回来。说话间,便锁死了房间的门,她察觉到不对劲,结果两名男孩对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脚,然后将她的手腕按住,然后两名男孩对她实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她,称如果给父母说,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我看着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这是两个14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
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飞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14周岁,是人生的一道分界线。
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性侵未遂,杀害11岁女孩,据称,他还曾多次骚扰附近女性。公安机关称,因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湖北十堰市一名年仅14岁的男生入室抢劫一名20岁女大学生并将其杀害。少年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谴责。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确定他过没过14周岁。
2015年,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未成年人,因为都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
在任何社会里,涉世未深甚至还处于“不知无畏”阶段的未成年人都是重点保护的对象,但他们涉嫌犯罪的行为却不承担刑事责任也让不少人腹诽不已。今天看到的一个网上调查,甚至有超过8成的受访者认为应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利用刑罚来遏制“低龄化”犯罪。
可是,这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国外的刑事责任年龄多为14岁
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
在讨论我国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过高之前,不妨来看一下各主要国家对于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分为14岁、高于14岁、低于14岁三种。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整体比较偏向于大陆法系),同为14岁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韩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意大利刑法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
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就此而言,其主要的刑事责任年龄仍是14岁。
其实也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例。就在2000年前,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还是在16岁。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导致日本国内产生巨大反响。经过反复讨论,日本国会在2000年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但也仅此而已,并没有降到更低。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独此一家的,“规格”也并不高。
“心智成熟”不是降低年龄的要件
有网友和专家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越来越早,犯罪行为低龄化趋势凸显,甚至不乏未成年抱有“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
而事实上,正是因为那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心智并不那么成熟,才会受到好奇心理、追求刺激、竞争攀比等低层次本能需要的驱使,导致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有成年人能够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引导、疏通、监管与纠正,悲剧或许不会上演。
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
有专家认为,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可以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推定未成年人的刑责能力。14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如果罪责较轻的可以用轻缓的办法,如果罪行严重,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则建议严肃处理。
于是,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
法律不能解决也不应代替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我国历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因为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规定。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有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矫治。如果仅仅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就简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不免有将社会问题简单化为法律问题,将社会责任推卸给未成年个体之嫌。
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并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问题。事实上,社会性问题也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入刑”得到解决,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单纯的想依靠法律解决犯罪问题,基本上无异于“痴人说梦”。
同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因“留守”“失学”“单亲”“被欺负”等现象所导致的未成年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体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寻求系统性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股脑的将责任推到未成年个体身上,简单粗暴地以对孩子的惩罚来代替成年人应担的教育和监管。
所以,与其关注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惩罚力度、如何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倒不如去反思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如何利用教育、关心等多种措施,行动起来,防止这一类悲剧的继续发生。
【“周岁”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天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算起。
比如,小明于2002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在2016年1月1日当天所有的涉嫌犯罪行为最终都不构成犯罪。但是,2016年从1月2日起,他年满14周岁,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八种犯罪行为就将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
本文综合自大风视频、央视新闻微博、半月谈、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