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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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50%(2022-2024)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小型微利企业要符合335三个条件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新设立一般纳税人要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享受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4、新设立一般纳税人设立当月即可享受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5、新设立企业首次汇算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次月起不再享受,不追溯。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6、自行申报享受,未及时享受可递减或退还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7、可以叠加享受其他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8、小规模纳税人逾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不再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9、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0、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政策依据:财税[2018]33号
2、202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3、202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养额纳税的;(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六)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七)小规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5、2023: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不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一次性租金可以分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预征,超过10万元,适用3%预征率减按1%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一号
6、2021-2022:不超过15万元/月或者45万元/季免征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财税{2019}13号
资产总额<5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应纳所得额<3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
2019-2020<=100万:5%
100万-300万:10%
2019-202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2021-2022<=100万:2.5%
100万-300万:10%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2023-2024:0万-300万:5%
2022年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中小微企业折旧优惠(限2022年)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体户经营所得不超过100万元减半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C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5、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1、残保金:在职职工不超30人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残保金:分档减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税〔2016]60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6、担保费优惠政策
1、担保费收入和再担保费收入免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2020年第22号 财税〔2017〕90号
7、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1、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扩大至355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
2、投资满2年,抵扣投资额的70%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
来源:上海税务局、祥也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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