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征集!最高奖励50万元!

  为鼓励广大群众

  为我市安全管理工作献言献策

  积极提供安全隐患问题线索

  现面向全市广大市民朋友开展

  安全隐患线索有奖征集活动

  对提供安全隐患线索者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50万元

  共建共享文明马“安”山

  举报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提示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奖励1000至1万元;

  (二)举报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奖励1000至3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批发或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四)举报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五)举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六)举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七)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八)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3000元。

  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提供线索。

  二、微信举报平台

  扫描上方二维码进入小程序▲

  验证身份信息后即可提交举报材料▲

  三、其他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部门网站、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四、线索要求

  线索提供人应确保所提供的线索、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提供的隐患地点、存在问题等要素应客观、详细。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有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电力、管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该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非法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按照行业归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核查、处置、答复、奖励等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应当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第一时间组织核查,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安全隐患,要跟踪督办,闭环管理,要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人反复多次反映以及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件要高度重视,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抓整改、抓实效,并及时反馈举报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举报的行业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依据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兑现奖励。各县区(开发园区)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报市应急管理局兑现举报奖励。其他受理的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由市安委办统一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奖励发放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奖励发放单位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对匿名举报或不愿意告知姓名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的不予以奖励。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据实发放,专款专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举报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

  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批发或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四)举报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五)举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六)举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七)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八)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3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瞒报或者谎报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本人或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已经发现并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二十条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反映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一个月内将本行业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核查、处置、答复、奖励等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并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次月10 日前要将本部门上季度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反馈、奖励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安委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马政〔201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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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有奖征集!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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