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当庭落泪!教师法第39条已经决定了姚燕燕没有获胜可能

焦作女教师姚燕燕因为学校职称评定不公,举报学校,随后又将“不作为”的教育局告上法庭,这一“民告官”事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分成两大阵营,很多老师对于姚燕燕老师表示了同情和支持,也有部分网友指责姚燕燕老师“无理取闹”。

姚燕燕老师状告教育局的结果如何?山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姚老师的诉讼请求,姚老师随即上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姚燕燕老师当庭落泪,不知道何去何从。

为什么获得网友广泛支持的姚燕燕老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

第一,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对象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这个问题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高三老师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查阅有关资料,发现姚老师的这个案件并非是第一例,2018年河南省就有一名在校老师方某因为职称问题将中心校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对象,可以向中心校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遂驳回这名老师的起诉。

这位方老师和姚燕燕老师都是河南的老师,都因为职称问题上诉学校或教育局,有共同的地方。但是,二者似乎又有不同:方老师是直接上诉职称评定不公,而姚老师则是上诉教育局的不作为,但是最后都是作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来认定的,如果这样,是不能上诉到法律的。

第二, 教师法第39条,没有给老师“上诉”的权利

老师遇到不公,能不能状告学校或者教育局?我们来看看《教师法》第39条是怎么规定的。《教师法》第39条,有两层意思: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通过这两条可以看出,《教师法》从来没有给老师上诉主管部门的权利,而是用的“申诉”,也就是说你是“吃财政饭”的,是“有组织”的,和学校、教育局之间的矛盾,属于“人事管理”问题,可以申诉,但是不能上诉,法院是不会解决学校职称问题矛盾的,如果区教育局没有及时“回复”,姚老师应该是向当地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申诉,而不是去法院起诉,这一步就错了。

第三,“姚老师事件”,可以结束了

面对这样的结果,姚老师落泪了,面对记者的镜头,姚老师再次落泪了,她知道自己可能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但是一切都需要按程序进行,姚老师毕竟不是法律人士,打官司这件事,耗费了她太多的精力,让她变得憔悴,这一次,姚老师似乎失去了方向,已经没有了之前的那种劲头,即便是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又有多少胜算呢?即便有,法院能够她什么说法呢?会解决她的职称问题?会告诉她学校职称评定是不公正的?我看未必!

焦作十七中的职称评定问题,客观来说,规则有问题,程序有漏洞,但是整体上没有多大问题,规则的问题,是教代会上通过的,姚老师没有反对,不能因为结果出来了,对自己不利,就去挑战之前的规则,这也不合适;至于程序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公示,有关学校领导已经受到了处分,也算是给姚老师一个交待了;现在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公开唱票,那么民主测评的结果,有没有说服力,这也是一个问题,似乎说不清道不明,最后成为一场闹剧。

生活是美好的,雨过还会天晴,姚老师没有必要死磕到底了。如果有能力,可以辞职,自己出去单干,珍爱生命,远离职称,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