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壹
案
情
春娇和志明(均系化名)是港台小学的同班同学。
某一天,双方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春娇倒地,志明用身体压了春娇右腿,导致春娇右腿受伤。
老师发现后迅速将春娇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春娇住院期间,前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志明的父母垫付了医药费1万元,港台小学垫付了医药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春娇“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春娇的父母向将志明的父母及港台小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贰
审
判
经法院认定,春娇和志明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最终法院判决由志明的父母赔偿原告春娇各项损失8万余元;港台小学赔偿春娇各项损失3万余元。
叁
释
法
1.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如何界定?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职责是教育机构依法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现实中,学校失责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三是教育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2.学生在校期间互相打斗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只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之间是按份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原标题:《普法专栏|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