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事关厦门秋季小学招生!

  

  刚刚

  厦门市教育局发布了

  2023年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招生入学有关精神,制定我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招生原则

  ?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 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报名时间

  ●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的报名时间为7月9日至7月10日。

  各区要认真落实《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完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落实小学入学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7日至4月26日。未进行网络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厦积分入学资格。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01

  ● 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 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

  ● 招生片区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划定(市属小学报市教育局核准),并由区教育局提前向社会公布。

  ● 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02

  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簿记载的住址与实际住所一致)。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落户的,由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热点学校”招生对象除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22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就学,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热点学校”入学矛盾特别突出的,除符合“两一致”外,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片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并提前预告公布。

  03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处理。

  04

  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 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4.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05

  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适龄儿童,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厦生活,申请在我市就学的,于2023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厦门市台联”微信公众号“就学备案”入口申报相关信息,经市台港澳办审核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在行政区内小学就读。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就学的:

  ● 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报名,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

  ● 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到其父亲(母亲)户籍地片区学校报名,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 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申请就读公办学校的,其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其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报名,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华侨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就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报名,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四)外籍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市就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报名,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台湾、香港、澳门、华侨

  和外籍 适龄儿童

  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台湾适龄儿童

  1. 适龄儿童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2. 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 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2023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厦门市台联”微信公众号“就学备案”入口申报相关信息。也可同时关注市台港澳办“台港澳e鹭通”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

  1. 适龄儿童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2. 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香港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居住证》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华侨适龄儿童

  1. 适龄儿童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2.《华侨身份证明》(区侨办开具);

  3.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4. 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家长在厦投资置业或工作证明材料;

  2.适龄儿童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本人《临时住宿登记表》;

  4.适龄儿童父亲(母亲)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外国护照和《临时住宿登记表》或户口本)。

  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精神,人才子女可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

  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21日关注“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进入热门应用“入学一件事”,通过“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志愿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精神,由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对象子女入学统筹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网络报名时应符合相关行政区积分入学条件。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积分计算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父(母)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 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证;

  ? 报名前在申请的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二、积分计算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15分(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生育情况不再纳入积分体系)。

  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本项满分48分。

  2.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本项满分10分。

  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

  2.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所在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

  3.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一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本项满分9分。

  日程安排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各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区区情,制定本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2023年实施细则,于4月12日前公布。

  工作要求

  1. 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区教育局应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及时协调居委会(村委会)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2. 做好统筹入学

  贯彻执行厦门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后,于7月14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录取。要统筹安排好 “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后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如所在招生片区学位不足,实施统筹安排。

  3.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各区教育局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尽量提供学位,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优化积分入学平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信息数据审核等服务工作。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居住、务工、社保等时间出现中断的,其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做好残疾儿童入学

  认真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5.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统筹管理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未纳入积分入学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完善自主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平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对积极招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6. 加强招生政策宣传

  各区教育局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合法权利。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籍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和引导,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

  7. 加强招生服务工作

  各区教育局应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加强招生服务,招生期间设置咨询处,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读工作,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8.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9. 加强招生工作监督

  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在招生入学中组织知识能力测试;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 本工作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关注“今日海沧”

  及时了解各类民生资讯

  编辑:陈亚丽

  审核:庄梅芳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