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工地被盗案却促成"三份文书",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正义网青岛4月7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高美兴)“检察官,我把罚款交上了,也找到了可以长期干的工作,谢谢你们!”近日,在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崂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接到了一起盗窃案当事人夏某某的电话。

  据了解,这是崂山区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落地后的第一起案件。一起普通的工地被盗案,最终却促成了“三份文书”,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一份和解书 主动为企业挽回损失

  “我们工地上的铝合金、钢管被偷了,损失了好几万。” 2021年3月份的一天,青岛市崂山区某工地报案。很快,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抓获,并移送崂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原来,夏某某在偶然经过工地时发现有钢管等建材,就想贪点小便宜偷点钢管去卖钱。随后在连续四天的时间里,夏某某都会推着小推车来到工地,偷些钢管和废铁后装上小车,推到废品站去卖。工地的监控拍下了夏某某往废品站走的镜头,于是工地报了案,说自己单位因为夏某某的行为损失了数万元,还拿出很多建材的发票,证明所丢物品的价值。

  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钢管和废铁已经被夏某某卖掉无法查实,监控虽然有画面,但并不能清楚显示小推车上物品的具体特征,这样就无法证明发票上的物品就是被夏某某偷走的。不过现有证据,显示夏某某一共实施了四次盗窃,已经涉嫌盗窃罪。

  在提审夏某某时,夏某某说:“我是外来务工人员,平日靠打零工维生,一时贪心就去偷了工地的钢管,被抓以后很害怕,我不懂法,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检察官对夏某某解释了盗窃罪的定罪处罚依据,在侵财类犯罪中如果赔偿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原来想着拿点废铁没啥,现在我知道自己给工地造成了损失,是我不对。原来,我也不知道还可以赔偿,虽然我的经济条件有限,但我愿意赔偿。”夏某某说。

  “如果夏某某可以赔偿,这样一来就可以帮助企业挽回部分损失。”检察官立即电话联系了被盗工地企业的工作人员。“夏某某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损失,这样可以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考虑到夏某某的经济状况,企业的工作人员充分考虑了检察官的建议,和夏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合意,并出具了谅解书。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工作,为夏某某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为被盗工地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给一个家庭一个新生

  “我们夫妻二人在青岛务工,还有个孩子正在大学读书,很努力也很优秀。”夏某某说到孩子的时候,有些激动,“出了这个事情我也十分后悔,很自责,要是影响到了孩子可怎么办呐。”

  检察官进一步对嫌疑人的生活、家庭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夏某某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在四次盗窃刚刚构罪的情况下,又积极进行赔偿,是不是一定要起诉呢?”检察官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夏某某四次盗窃,积极赔偿,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正好符合,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后,检察官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说明了对夏某某适用不起诉的依据,被害单位、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和公安机关都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小案时,没有一诉了之,而是做了很多工作,既主动作为挽回企业损失,在严格司法的同时又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人民监督员如是说。

  在对夏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夏某某对检察官说:“感谢检察官对我讲明白了法律道理,也帮我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我以后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的孩子也不会受到影响了。”

  一份检察意见书 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夏某某在盗窃钢管之后,都拿到废品站卖了,一共卖了400元。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但相对不起诉的话,因为这笔钱公安机关并没有扣押,所以检察机关无法直接追缴。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虽然只有几百元,但也要依法处理,当严则严。”于是,检察官及时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启动相对不起诉的行刑衔接程序,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对夏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对盗窃销赃的款项依法进行了追缴。

  第一份《检察意见书》发出后,公安机关及时向检察院进行了反馈。以此案为契机,崂山区检察院和崂山分局再次进行了会商,对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行政衔接程序进行了沟通,并正式将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文件。

  一起小小的盗窃案,检察机关的这三份法律文书却不简单。没有“一诉了之”,而是从刑事司法的严格适用,到检察为民的主动担当,再到检察监督履职的“不打折扣”,将检察情怀融汇到了办案的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