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国家安全教育必修课开课啦!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知识吧。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国家安全包括哪些领域?

  国家安全主要包括16个领域,具体指: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这些国家安全领域共同构建了国家安全体系。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四、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五、维护国家安全,八“不”原则记心中。

  六、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节选)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