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作被告吗?
征地拆迁领域矛盾与纠纷不少,行政诉讼成为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途径。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找准被告。比如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作被告吗?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要视开发区的级别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212号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是因不服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提起本案诉讼。高新区国土局是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据此,高新区国土局应是本案适格被告。
所以,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被告,需要视开发区的级别而确定。如果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其职能部门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反之,则不能作为被告。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