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起诉两家年审会计师,只为撤回无法表示意见!终被摘牌!
来源 | IPO上市号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2﹞557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复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了公司的复核申请。
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维持对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复核决定书﹝2023﹞3号),作出如下决定:“维持股转发﹝2022﹞557号对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挂牌的决定”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提出复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维持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司股票自2023年3月30日起复牌,并于2023年4月14日终止挂牌。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票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其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伯特”。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设立专区,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
公司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妥善处理股东诉求并保障股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公司股票的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公司和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联系人:周秋华 联系电话:0769-89208288
主办券商联系人:李志 联系电话:0769-23322273
备查文件:《关于维持对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复核决定书﹝2023﹞3号)。
特此公告。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月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月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2023年3月9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派代表参加开庭。其中,公司派出6名员工,将案涉的所有纸质资料原件全部携带至法庭,庭审时双方表述了各自观点,但因被告仅2名代理律师到庭,法官针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问询未予当庭回复,本案还需进一步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1年4月7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1〕7-165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0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被迫降层且股票简称被冠以“ST”字样,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天健审〔2021〕7-165号《审计报告》;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于2023年3月9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派代表参加开庭。其中,公司派出6名员工,将案涉的所有纸质资料原件全部携带至法庭,庭审时双方表述了各自观点,但因被告仅2名代理律师到庭,法官针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问询未予当庭回复,本案还需进一步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法院要求,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及参与庭审,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2月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2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2月3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0304民初7590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2年6月24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皇嘉[2022]A002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司面临强制摘牌的风险,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皇嘉[2022]A002号”《审计报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原告登报道歉;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准备开庭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