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社保监管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风险?怎么解决?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保制度建设存在起点较低、底子较差等劣势,尤其是基金监管现状比较混乱,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太相符。

  一些不法份子针对我国社保制度中的漏洞骗取保险金,上海社保案、汉口社保案等一系列挪用基金的重大案件也陆续发生,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监督体制缺位错位严重。

  

  管理体制混乱无序,迫切需要从监督体制上进一步改进,从根本上防止这些问题的产生。近年来,我国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加大社保基金审计力度。

  设立社保监督委员会机构,更加重视公众监督等,但是基金侵占挪用的各类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些都告诉我们基金监管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当前而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立法先行是其显著特征之一。比如德国是世界上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方面也是早有建树。

  于1883年、1884年、1889 年分别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并且在20世纪初确定为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

  

  即著名的《社会保障法典》,历史上称作“帝国社会保障法典”。这些法律法典的确立和颁布为德国社保制度的日渐成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进一步思考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各种政策法规,立法层次太低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最明显的一块短板。

  我国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虽然基金监管在《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这两部法律中有着个别的体现,但是大部分我们能看到的基金监管政策主要都是以通知、公告和实施意见等形式下发。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包含的制度、环节、流程也在进行不断调整。现有的法律基础已经不能满足实际事业发展的需求。

  法律基础薄弱使得监管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的不明确。而同时,较低的立法层次已经直接影响到基金监管工作的进行,导致监管成果不明显,效率低下,对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力度也不够。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公众、媒体和群众团体进行辅助的框架,表面上这些部门都各司其职,事实上管理问题已经存在并且相当严重。

  多个部门之间为了自身部门利益互不让步,有利益的事情雨露均沾,担责任的问题人人推脱,工作的协调配合也是不小的一个难题。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这种监管体系中承担最多的职能。

  

  运营、投资、管理、监督等环节基本都全程参与,这样也使得其他机构缺乏对基金进行监管的内部动力。另外,在各个部门的内部也缺乏对于基金监管工作的有效控制,容易造成责任缺失。

  尤其是每次的监管内容都由各个监管部门自行决定,而且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个监管部门也有非常宽松的自由量裁权。甚至于哪怕监管范围内出现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

  

  也很少有人会去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这些行政监管部门不仅缺少内部动力,更加缺少外部压力,这就很难保证各个机构工作人员在基金监管工作中都保持良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个行政监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好年各项工作计划规划,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必要的手段。对由于监管没有到位而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当前,在我国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行政监督一直占据着主体地位。但此种监管体系过分依赖于国家的自我监管,属于不确定的自我要求性质,因此问题也十分明显。

  如容易产生瞒报现象,容易忽视小问题,对细节重视不够等。行政部门的权利过于集中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监督体系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于预防行政部门滥用权力就尤其重要。

  

  从全国来看,从中央到各个地方,完全独立的社会监督机构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现有的对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的机构功能也有被进一步弱化的趋势,没有真正发挥出公众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

  尽管目前也有一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快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的呼吁声,法律制定者也强调基金的社会监督应该尽快法制化,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社会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实际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团体缺乏自己的声音,也很少能够单独做出决策,所以他们对社保基金管理操作过程中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基本上都被忽视,也很少能够发挥本应有的作用。

  同样的,与我国的社会监督被边缘化相对应的是,人民群众没有相应的渠道了解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而且社会上时常有别有用心的谣言发布,容易产生一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良因素。

  

  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框架下,社保经办机构很少将基金的运营的数据和情况对外通报和公布,信息透明程度相对而言较低。基金披露方面,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

  缺乏及时向公众发布社保基金相关信息的有力依据。因此,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现状可以说很不理想,仅有社保基金理事会能够按时向全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少部分数据信息。

  

  缺少能够具体了解基金基本信息的其他途径。由于我国当前的基金监管模式是国家主导型,国家一手包办,导致机关内部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违规现象经常出现。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无论监管手段和方法有多先进,特别是有社会舆论参与的监督,一旦出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就不可能发挥好相应的监督作用。

  

  除此之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另一条重要原因是我国部分群众的行使权利的观念相对而言还比较淡薄,缺乏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社保基金信息的主动性。

  目前我国地方社保基金实行的是省级、市级统筹,统筹层次相对还比较低。这样就容易造成基金增值的规模效应无法发挥;滋生利益地区化部门化现象,利益小团体泛滥。

  

  基金运营监管的成本大大提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由于对我国基金的投资运营没有完全放开,而且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还不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

  因此我国参与投资的基金有很大比例是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但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而言都比较低,且比较容易受到通膨等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

  

  另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可投资的领域不多,且普遍存在着投资风险和回报率不匹配的问题,这些因素也对社保基金的有效增值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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