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发生了一起偷窥转化的杀人案。
四川宜宾,发生了一起偷窥转化的杀人案。儿媳妇洗澡发现公公窗户外面偷看,公公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道歉,还企图伤害儿媳。儿媳无奈之下还手,却没想到一时手重把公公打死。
周某今年36岁,丈夫常年在城里面打工。在老家,平时只有和孩子在家。周某为人老实,在村子里口碑也不错,是一位中规中矩的农村儿媳。
村里老家除了周某和孩子,还有丈夫的父亲和他们同住。也就是周某的公公王某。周某的婆婆已经死了十多年了,公公一直寡居。
真没想到,公公王某也已经60多岁了,本是公公和爷爷的关系,应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可是,这个王某却是品性恶劣,年轻时在村里就闹出过许多丑闻。
王某的老伴儿就是因为忍受不了王某的坏脾气以及恶劣品性,早早就抑郁而终。老伴死了之后,王某更加变本加厉,总是在村子里勾引老妇人,还给她们买东西,顺势发生男女关系。
按理说,假如死了老伴的王某和村里的单身妇女发生一些什么,原本也是没什么大不了。可是谁料这个王某不仅勾搭那些独身寡居的女人,甚至有时候还和一些有丈夫的女人暗中勾搭。
因为公公这些风流韵事,家里没少惹人家白眼。周某作为儿媳,脾气温和,对于公公的这些事情,尽管觉得气愤,但是一直和公公井水不犯河水,敬而远之。
可是,让周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有一天公公会把心思放到自己的身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每次到深夜的时候,总感觉窗外有人。村里的房子都没有墙,一般都是非常低矮的篱笆。
周某则以为是村子里的男人来家里偷窥,于是也长了心眼,平时关上房门,但也没有太往心里去。事情发生在这一天,当时周某正在洗澡,看见帘子外面有人,用眼睛正直直的看着她。
周某瞬间就恼羞成怒,拿起自己用来搓脚的硬石头,直接就朝帘子外面扔了去。情急之下,周某用的力气很大,石头正好扔在了偷窥者身上。只听到有人嚎叫一声,便匆匆离开了。
周某趁机换好了衣服,来到房间里,还以为偷窥者已经走了,可是没料到过了一会儿,听到有人来敲门。周某这时候比较害怕,还以为是偷窥者要来报复。
一听对方声音,原来是自己的公公。周某把门打开,可是不料刚开了一道门缝,公公就冲了过来,拎着棍子就对着周某一顿打骂。
这时候,周某恍然大悟,原来,在窗外晃动的那个偷窥者就是自己的老公公。周某这时候也已经愤怒不堪,直接从门后拿起一根粗粗的棍子,就冲向了公公王某。
周某一动手,王某也惊呆了,没想到一向温柔的儿媳,这时候竟然敢对自己动手。一不留神,他脚步倒退的时候,直接就往后面摔倒了。
这一摔不打紧身后正是坚硬的石板路,后脑勺直接撞在了路上。很快,王某就浑身抽搐。这把周某吓得够呛,立马向周围邻居呼救,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公公王某送到医院了以后,抢救无效,最终还是离开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但是,防卫有限度,根据刑法理论,行为过当且结果过当,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的周某,已经把王某的棍子抢了过来,王某失去了实施暴力的可能,周某作为一个年轻人,而王某是一个老人,周某使用抢过来的棍子进行反击,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同时因为王某躲闪而摔倒死亡,与周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周某的防卫结果是导致了王某死亡,也是不当的。
虽然周某是防卫过当,但是法律规定是可以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一般司法实践中都是减轻处罚,很少适用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犯罪故意上看,周某是想教训王某,而并非要将王某打死,所以直接排除了故意杀人罪,周某已经使用棍子进行了击打,具有伤害的故意,所以定故意伤害罪,而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判定儿媳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由10年以上减少到3年到10年,而村民和丈夫都写了联名信,丈夫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周某轻判。
法官综合考虑案情,决定判处周某三年的有期徒刑,并且缓期五年。
让人太意外了,儿子出门打工,公公本应帮忙照看家人。然而公公色胆包天,将魔爪伸向儿媳,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仅丢了性命,还损失了一生名誉,更加害了儿媳一生。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