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淮南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淮南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20-340406-44-02-019977)收悉。项目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及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储灰系统、供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其它依托现有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属于《安徽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电力保供项目,2022年11月,省发展改革委同意该项目核准(皖发改能源〔2022〕632号)。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大气主要污染物区域倍量削减、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你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停用青年闸灰场和谢大郢子渣场,并按规定开展封场工作;停用前,青年闸灰场和谢大郢子渣场干滩面应采取覆盖、喷淋、覆土绿化等措施。对现有一、二、三期工程煤场进行改造,采用封闭、半封闭的储存方式。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运营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高效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三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脱硝、除尘协同除汞,烟气经处理后通过240米高烟囱排放。项目燃煤锅炉烟气中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6-2023)表2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锅炉中氨逃逸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制要求。低矮源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燃料煤应用铁路运输,严禁使用汽车运输。项目厂外粉煤灰、炉渣等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新建脱硫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等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各类废水储存处理池、事故油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冷却塔侧厂界设置隔声屏障;吹管、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工频电场、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设计规程开展施工作业,确保本工程工频电场、磁场所致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社会风险。
(十一)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应分别不超过752.96吨/年、1072吨/年、153.14吨/年。项目主要污染物应实行区域倍量削减,削减源来自于淮南平圩电厂一期工程1#机组关停,2#机组转应急备用以及二期、三期由超低改为超净排放等措施减排的量。运营后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硫含量等定期检测,留存原始检测记录,确保主要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满足相关要求。
三、淮南市人民政府应综合施策,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承诺在项目投产前确保各项污染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四、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运行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和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0739D)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