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好“四种形态”,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2023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77.6万件次,其中:

  1、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3.1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35.8万件,谈话函询7.5万件次,立案13.8万件,处分11.1万人(其中党纪处分9万人、政务处分3万人)。

  2、处分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33人,县处级干部4669人,乡科级干部1.4万人,一般干部1.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7.6万人。

  2023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33.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2.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6.7%;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8.8万人次,占26%;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2万人次,占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3万人次,占3.7%。

  什么是“四种形态”?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对严重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延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前三种形态,是给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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