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及道路基本情况
徐某鹏:女,49岁,持610404********1088号C1型机动车驾驶证,现住址:咸阳市渭城区国棉一厂,事发时驾驶陕DF5***8号小型轿车,该车所有人:徐某鹏,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林:男,52岁,身份证号:610404********0516,现住址:咸阳市渭城区,事发时驾驶陕D临01***33号两轮电动车。
宋某:女,48岁,身份证号:610404********0521,现住址:咸阳市渭城区,事发时系陕D临01***33号两轮电动车乘坐人。
国棉一厂内部道路: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水泥结构,路面平直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夜间有路灯照明。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23年03月11日22时15分许,徐某鹏驾驶DF5***8号小型轿车沿国棉一厂东区32号楼前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曙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曙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张某林驾驶的陕D临01***33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林及乘坐人宋某受伤。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徐某鹏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操作不当且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过错明显,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林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足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宋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