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北京万融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被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万融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65610786G

  工商注册号

  110108010375246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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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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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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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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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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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万厚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从北京市八里桥顺天食品店购进了3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的天禧吊炉花生(180g)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是3.6元/袋,销售单价为12.5元/袋,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以1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的天禧吊炉花生(180g),产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限。举报人提供了2023年2月19日从北京万融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购买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为10个月的天禧吊炉花生(180g)的付款记录和产品照片(1袋)。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出示食品进货台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共计12.5 元。因涉案产品未单独设立存放处,故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举报人未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对身体造成伤害。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8

  处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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