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家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一、原告陈述
被继承人解某生与被告詹某琴系夫妻,两人共生育被告解某华、解某荣、解某玲三个子女。2021年12月29日,解某玲携解某生、詹某琴至原告处办理了入院手续。解某玲为解某生签订了入院告知书,患者告知书、病员知情同意书、病人告知书,并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
当日,解某玲支付了解某生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生活费以及押金10,000元。解某生、詹某琴入院时,解某玲未告知两位老人在家时的生活习性,原告将两位老人安排在隔壁房间,导致詹某琴经常吵闹要寻找解某生。2022年1月14日晚上就寝时,詹某琴再次吵闹要与解某生共同睡觉,护理人员反复进行了劝阻。
原告多次向解某玲解释该情况,解某玲从未称老人遭受殴打,也并未因此事报警或者要求出院。了解到两位老人在家时的生活习性,并经解某玲要求,原告特意将原本的隔离病房空出给两位老人单独使用,后因疫情需要,将两位老人安排在同一病房。
2022年2月,原告要求解某玲缴纳解某生2022年1月的医疗费以及2月份的生活费用,解某玲此时向原告提出其父母受到了殴打,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后原告多次与解某玲进行沟通,未能协商一致。解某玲也曾向卫健委投诉,原告也将事情缘由向卫健委进行了回复,卫健委也未支持解某玲的主张。之后,解某玲虽未支付解某生的费用,但原告仍对解某生尽心尽责地进行照顾。
2022年9月7日,解某玲为解某生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在原告出具的费用结算单上进行了签名确认。现解某生已过世,四被告系其法定继承人,故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解某玲系解某生的担保人,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某玲已支付的10,000元押金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观点
解某玲在家照顾父母十多年,因住家阿姨临时有事,故暂时将父母送入原告处照管。解某玲在2021年12月29日为父母办理入院手续时即将父母的生活习性告知原告,希望两位老人共同居住,但原告表示无法安排,后将两位老人各自安排了男女房间,该房间通过卫生间可互相串联,原告称安排的护工系夫妻,方便照顾。
母亲刚开始入住并不习惯,经常要去找父亲,护工为此向解某玲抱怨,要求给母亲服用安眠类镇定药物,对照顾母亲多有微词。2022年1月14日晚上,护工因母亲要求上厕所心生不满,殴打母亲,母亲呼救被父亲听见,父亲出声询问,因此被护工掌掴。
次日,解某玲探望父母时发现父母脸部有伤,遂向原告进行反映,考虑到原告态度诚恳,反复承诺会给解某玲一个交代,故未进行报警。父亲长期卧床,手无缚鸡之力,根本无法抓出较深的印痕,同室病友也反映当日系护工喝酒后掌掴父亲,原告在与解某玲协商过程中,对此情况也予以承认。
因原告未尽到看护义务,对于殴打解某生的护工也未予以处罚,故除了已缴纳的10,000元押金同意不予退还之外,不同意再缴纳其他费用。2022年9月7日,解某玲欲为解某生办理出院手续,因受原告阻挠,无奈之下才在费用清单上签字,但也注明未见明细清单。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与医疗费中的护理费用重复。医疗费清单中的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不予认可。费用清单中开具“冠心宁片”与父亲常用药不符,相应费用1,236.28元不予认可。解某玲并未承诺对解某生的相关费用支付承担担保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三、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解某生在原告处住院,原告为其提供了护理和医疗服务,解某生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解某生在住院期间脸部受伤,被告解某玲认为系原告处的护理人员殴打所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至今未能对解某生的受伤情况作合理解释。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供护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护理费酌情予以减少。被告认为医疗费中包含护理费,相关费用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本院认为医疗费中的护理费系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而原告另行收取的护理费用系向解某生提供护工护理产生的费用,两者并不重复,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对医生开具冠心宁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解某生入院时进行了检查,并将其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告知了被告解某玲,原告根据解某生的病情开具相应药物尚属合理,对被告解某玲要求扣除该部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确定解某生应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含护理费、伙食费、洗涤费、空调费、日用品费、尿片费等)、医疗费共计46,754.6元。因现解某生已去世,被告系其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解某生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解某玲虽在《R护理院入院告知书》、《患者告知书》中的担保人处签名,但相关告知书中并未明确担保责任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解某玲对解某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同意,被告解某玲为解某生支付的10,000元押金在本案中进行抵扣,本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判决,被告詹某琴、解某华、解某荣、解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解某生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R护理院生活费(含护理费、伙食费、洗涤费、空调费、日用品费、尿片费等)、医疗费共计46,754.6元(被告解某玲为解某生缴纳的10,000元押金在上述费用中作抵扣)。
【详见2023年5月31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