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山西小学生欺凌事件:可起诉欺凌者监护人及学校要求赔偿
9月26日,山西大同通报了该市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欺凌者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解除学校校长职务,两名副校长等被辞退。央视新闻同日报道,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条例》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由于此事件中欺凌者行为之恶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红星新闻就事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采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律师。欺凌者“行为矫治”谁来负责?通报称,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记者注意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部分提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律师于旭坤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孩子出现偏差行为以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二是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资料图于旭坤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自己健康成长的行为,但还未严重到危害他人或者社会秩序,此种情形学校便可以管理教育;“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此种情形学校层面无法解决,须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矫治教育。记者注意到,“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多个矫治教育措施之一。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也需要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犯罪预防类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提供专业力量的支持。”于旭坤说。“问题关键不在降低刑责年龄”上述通报发出后,有讨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对施害者的处罚过轻。针对两名欺凌者9岁的年龄,舆论再次聚焦年龄与刑事责任划分的关系,有观点称“年龄不应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于旭坤向记者介绍,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下调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此前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现行法增加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规制内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资料图“这次施暴的孩子是9岁,如果下次出现年龄更低的儿童犯罪,那是否需要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于旭坤认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需要建立起健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支持体系,“这是需要家长、学校、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一个综合性议题,单纯以加重刑罚的方式威慑未成年人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在媒体就此话题撰文时亦表示,“只靠刑法是不够的,我国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对孩子成长更为负责的法治环境。”关于欺凌者监护人及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访律师表示,欺凌者监护人及学校除了接受通报中所做的处理外,受害者的监护人可以起诉霸凌者的监护人以及涉事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包括孩子的心理康复费用、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家长的误工费等。修订“未保条例”关键在落实据报道,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据人民网9月25日报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在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对于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条例可操作性。”孙剑纲介绍,例如,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具体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六方面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山西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李鑫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将山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补充、整合,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凝聚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力。于旭坤对记者表示,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细化,能更好地指导地方实践。“但无论是未保法、未保条例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最关键的问题还是需要真正落地实施,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编辑 张寻 责任编辑 魏孔明(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