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加大疫情防控力度: 11家医疗机构停业整顿11家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期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形,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给予了停业整顿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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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各县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时刻保持警惕,针对查处的案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全市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各道防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