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三江园管〔2019〕8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教育管理,规范各类环境教育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普及生态文化,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有序扩大社会参与,实现国家公园“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目标,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教育,是指围绕三江源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核心理念,以提高社会公众环境素养和有效参与能力为任务,促进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的一种公众社会教育活动。
第三条 环境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园访客以及园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教育实施主体主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关、教育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科研院(所)及有条件的企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组织。
第四条 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体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教育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国家公园环境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担负引导和帮助公众走进自然、认识自然、感悟人与自然的关系,宣传生态文明思想,普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方法的职责。
第七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培训和组建解说员队伍,并面向国家公园访客开展环境教育工作。鼓励园区内农牧民群众和国内外志愿者培训合格后参与环境教育解说工作。加强解说员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解说员考评晋级制度,招募并定期开展专(兼)职环境教育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2次业务培训。
第八条 应当充分发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生态展览陈列中心及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科普宣教机构的职能作用,作为面向全国公众的自然环境教育窗口,不断完善环境教育设施建设,协调组织生态展览活动。组织开发科普读物及文创产品,开展重大环境教育活动。
第九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应当定期通过举办国家公园知识讲座、开展专题咨询、设立环境宣传专栏、开展环境教育户外活动等形式,加强所在机构人员及环境教育参与者的国家公园知识素养和生态保护素质。
第十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逐步建立起环境教育多方参与机制。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并参与管理机构组织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环境教育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开展环境教育及科普影视作品的拍摄、创(制)作等活动,应当提前30日向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允许的内容、期限、区域、路线开展活动,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向批准单位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或总结材料。
第三章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教育基于公园本底价值,突出“国家公园省、大美青海情”品牌宣介,着重进行生态伦理教育、生态科普教育、国家公园常识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应真实,融入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性、艺术性、互动性、趣味性,突出三江源地区自然生态资源特点及其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访客的年龄、职业特点,设计环境教育内容、制作环境教育读本、宣传册、宣传品。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公园生态体验访客的服务和管理,积极宣传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资源知识,普及生态保护的知识、技能,规范访客行为,引导环境保护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教育主要宣传媒介应包括导览手册、解说牌、多媒体设备、纸质出版物、多媒体出版物等。其中:导览手册内容应包括国家公园平面图、路径图和对主要景点的文字简介;解说牌内容应包括国家公园概况,景点的价值、特色和成因等内容;多媒体设备应供访客自助查询国家公园概况、景点、服务设施、国家公园规划与管理、旅游商品等信息,参与虚拟漫游等;纸质出版物内容应兼顾科学性和普及性,应包括国家公园内部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等信息的详细介绍;多媒体出版物内容应包括园区信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等介绍),外部交通信息(自驾和公共交通方式),餐饮住宿信息(包括国家公园内部和周边食宿),购票及问询等基础信息,体验区域平面图、景点解说、体验路线等攻略信息,生态科普、专题讲座和户外拓展等主题活动项目信息等。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媒体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教育宣传活动,介绍国家公园知识,反映公园工作动态,增强环境教育工作效果。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三江源国家公园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向公众推送国家公园省建设、三江源环境保护知识,及时发布新闻、举措和保护动态,增强公众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互动联系。
第十八条 鼓励和推动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电影、电视、音乐、美术、舞台剧、文学作品、动画、游戏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培育良好的环境文化。积极与各类国内外科普机构、博物馆及生态保护组织合作,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教育工作。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加强对园区内环境教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有关考核单位要将环境教育工作作为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构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切实做好国家公园环境教育工作经费的保障。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