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长假”只发基本生活费 能否离职要求补偿?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项目结束、企业转型等,原来企业的人员配置肯定也会发生变化。现实中这种情形下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裁员或协商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或协商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没工作一年就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企业,解除工作年限长、人数多、工资高的班组,光经济补偿金就无法承受了。并且经济性裁员是由条件限制的,达不到条件或未按法定程序就进行裁员,属于违法解除,赔偿就更高了。
一些企业就会安排员工“放长假”也就是待岗,发放最低工资的80%为生活费,规定在待岗期间不可从事第二职业。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或者等经营好转了再安排回来上班。
安排员工待岗是不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否应该和劳动者协商呢?发放最低工资的80%作为生活保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待岗未经过协商 能否要求补偿工资差额?
成某于2012年4月进入某金融公司,双方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某新项目的业务拓展顾问。
劳动合同中约定成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岗位工资等,并且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调整成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015年4月成某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职位为业务拓展经理,工资为8000加岗位工资和奖金等。
2017年6月,成某所在的项目部因政策变化被暂停,并且很可能不会再启动。
公司与成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为其安排岗位未成功后,第二天向其发送了《待岗通知》,让成某在家里待岗,公司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1412元。
时至2017年12月,连续半年公司都没有为成某安排任何岗位工作,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半年来的工资损失。
公司认为成某所在的部门已经被撤销、其岗位已不存在,公司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其在家待岗,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生活补助,于是不同意成某的赔偿请求。
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中,成某的岗位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有义务为成某安排相近的工作岗位。公司在安排成某试岗不成功后安排成某待岗。并未与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成某有权要求“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三款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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