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祖国花朵撑起一片蓝天!《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发布

  1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经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将制度创新作为工作重点,认真研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勾勒出更有质感的儿童友好城市愿景。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服务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等,内容涵盖单元试点建设、创建氛围营造、部门职责明晰、农村友好创建等方面。《条例》制定过程紧紧围绕“促进”这一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凸显地方特色,确保务实精简管用,切实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儿童优先,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促进原则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我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均适用本《条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城乡共建、社会参与、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开放包容的原则。

  聚焦发展需求,明确责任主体、参与机制和促进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督导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凝聚全社会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共识和合力。

  《条例》以硬件方面的建设实施、软件方面的服务管理为着力点,以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服务效能、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明确在公共场所、学校、社区、村居等不同空间上,全方位打造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让儿童的学习、交往、独立出行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特别是针对我市农业大市实际,突出城乡共建,创新提出了农村儿童友好,从促进农村教育发展、加大留守和困境儿童帮扶、加快儿童友好产业建设等方面加以推进实施。

  强调共建共享,为颁布实施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儿童公共政策研究人才队伍。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快教育、儿童医学、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等相关专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行政村配备儿童主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儿童友好理念。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宣传。

  儿童是千万家庭的关切,决定着一个城市的未来。《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出台,将集中有效地解决一批制约我市儿童发展的短板问题,使儿童优先、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不断巩固和拓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果。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