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80元。

  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2、营改增的: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综上所述,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与各位纳税人的具体营业额有关,一般以每月的营业额为征纳标准,营业额越高的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越高。而增值税的缴纳凭证是认证后的发票,所以各位纳税人需要事先将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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