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被追缴3亿税款,民办学校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2022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一、事件概述

  “民办高校被征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各大网络平台热门话题,我们通过网上的各种信息对该事件总结如下:

  

  稽查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的文件属于断章取义,长沙医学院是民办高校但没有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证明,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医学院开除了三波财务,财务懂税法他们不懂。税务局也鼓励支持该校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

  校长回应——若学校被加征25%的企业所得税,只能提高学生的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应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现在我们想做纳税担保也不让。公开发文是学校老师和学生公开,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

  二、争议分析

  长沙医学院和税务机关的争议在于该校能否适用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个问题,笔者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教育部在2021年7月18日函中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教育部所说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该是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是什么关系呢?非营利组织就一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吗?

  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性组织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而在《慈善法》中首次用“社会服务机构”替代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从以上规定看,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总体要求基本一致,这也是很多人将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混淆的原因。

  非营利组织就一定可以免税吗?

  教育部在2021年7月18日函中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有关非营利性组织的条件和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其有关收入应为免税收入。

  税务局稽查局则回应称,长沙医学院是民办高校,没有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证明。

  在两个部门之间就出现了分歧:教育部认为非营利性学校就一定是可以享受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而税务机关认为,长沙医学院并未办理非营利组织证明。也就是说,即使是非营利组织,也需要按照税收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证明后,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而不是所有非营利性必然享受免税待遇。

  非营利组织如何办理非营利组织证明?

  财税〔2014〕13号和财税〔2018〕13号都对如何申请免税资格明确了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长沙医学院是可以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民办高校不必然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长沙医学院官网介绍,该校是2005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并未明确是否为非营利性,而教育部在2021年7月18日函中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此可见长沙医学院应该是非营利性组织。

  但由于长沙医学院并未办理非营利组织证明,因此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三、启示

  从事件发展看,遇到税收问题,长沙医学院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依法解决争议的正常程序,而是找教育部、找政府进行沟通,因政府及教育部门都不熟悉税法,其提出的意见不符合税法规定。

  当税务机关明确支持鼓励该校进行复议和诉讼时,该校明知不符合税款前置条件就申请复议,又对税务机关驳回复议决定进行诉讼。因税款前置条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明文规定的,该校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在进入税收强制执行阶段时,该校又寄希望于通过师生联名信和税负转嫁给学生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施加舆论压力来解决税企争议,更是大错特错。

  其实,早在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重点中就已包含营利性教育机构,此次长沙医学院事件更是为其他教育机构敲响了警钟,希望引起其他教育机构对税务问题的重视。

  1.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免税的非营利性组织条件 如果符合非营利性条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非营利性免税资格,该资格在5年内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果不符合非营利性条件,应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2.非营利性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免税 长沙市稽查局长在采访中称:“ 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该说法曾经体现在财税〔2004〕39号,“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在新企业所得法颁布后废止。

  但之后的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不是有了非营利性组织证明就可以全部收入免税,只有符合规定的才是免税收入。

  3.真实、准确体现企业所得税税负

  据长沙医学院介绍,该校成立15年来已培养10万余名学员,平均每年培养0.7万名学生,而从其公开的2021收费标准看,学费最高为每年3.3万,单学费一项该校的收入就有2.3亿元左右。

  而税务机关要求该校补缴2016年至2020年共计5年的住宿费和学费的企业所得税约3亿元,那就是5年的应税所得即利润为12亿元,平均每年2.4亿元。以上数据表明,因该校以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支出保留支出凭证的可能性不大,同时仅稽查期间就开除了3波财务,也说明学校财务管理较乱。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应该不是该校的真实税负。

  4.营利性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营利性教育机构虽然不能享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的税收优惠,但国家出台了很多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充分利用,而税收优惠正确组合运用,才是民办教育机构企业所得税降负的正确路径。

  5.专业性是解决税企争议的正确途径

  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前提,其他政府部门无权干预。解决税企争议,化解税务风险,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专业人士、专业方法,合法合理地把影响降到最低。

  长沙医学院只有在对复议决定进行诉讼时才想起来找律师,如果从开始就找税务律师,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税盟认为“律师是税收法律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主导者”,税盟培养的税务律师,具备专业的税收法律服务能力,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已经为全国数万企业和个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税收法律服务。税盟始终秉承助力律师成为优秀税务律师、助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的宏愿,欢迎广大律师同仁加入我们,税海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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