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职业教育法》

  

  新《职业教育法》解读

  黄景容

  2022年4月22日

  与旧法相比,新法虽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整体看,比较公平,有一系列创新,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的标志性事件,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技工教育三个词写入职业教育法,是新法的一大突破,是全国技工院校战线同志们艰苦努力创造出来的品牌得到肯定的表现,体现技工院校的社会贡献度,也是国家之幸!

  一、7个“坚持”

  1.旧法里没有,多次修订稿没提。首次提“7个坚持”。

  2.技工院校对“7个坚持”不陌生,已较有收获,但都需要进一步做好,尤其是最后两个。

  二、内涵要求

  1.3精神,2知识,1培养,1指导。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职业指导。

  2.职业指导一词,旧法也有,贯彻的少。这次继续提,应引起重视。技工院校应普遍设立此课程。

  3.技工院校课程类型可由此酌定。可否明确三类课程:

  基本技能类课程、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结合的一体化课类型、公共基础类课程。

  技工院校设立基本技能类课程,始于晓初部长分管时,要求我们制订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编制指南》和《一体化课程规范开发技术规程》。2013年发文。但没能被有效推进,一股在课程类型设置上跟着中高职院校走的力量排斥着基本技能类课程的设置和实施。

  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推不下去的原因之一是:学生没有接受基本技能训练就接触工学一体化课程,难度大,吃不消,师生都累都怕。应属不按规律循序渐进,想一下子吃成“技能人才”的表现,与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渐行渐远。

  三、职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捆绑”

  1.地方政府可否也将技工教育纳入规划?

  2.地方人社厅局可否也将技工教育列为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与就业工作捆绑部署?包括使用相关项目的资金?(当然这需要有上层的依据)

  3.促进就业创业是否应成为技工院校另一项重要工作?

  四、可贵的“大力发展技工教育”!

  1.新法三个地方出现技工类的词。只有这个地方的提法最可贵。

  2.贵在技工教育生存与发展从此有法可依。即,技工院校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法可依了。意味着“守土”成功。归功于全国技工院校同仁多年艰苦奋斗创造出来的局势。归功于部里相关领导的不懈努力。

  3.贵在不仅可以生存,可以发展,还可大力发展。

  4.贵在国家层面要有阶段性政策措施供给,为地方采取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撑。

  5.贵在明确定位技工教育的性质:培养产业工人。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是落实“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非常难得的重磅文件,非常需要省地两级三个部门也能如法“炮制”。

  7.技工院校方面,三部委此文件的宣传应是普遍有,但可能普遍存在没有可望落实的具体细则、方案、计划。把珍贵的三部委文件当作一般文件习惯性地批阅而过。这是个大的问题。非常遗憾的事!

  8.热切期待三部委文件能被相关部门和技工院校进一步重视,如同刮“台风”,刮出有效果的十级水平。

  五、职业教育对象范围扩大

  1.把“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纳入职业教育,是另一种“厉害”!原因之一是:本法的职业教育不仅仅是学校教育,还包括职业培训;原因之二是:高职扩招“成果”。

  2.可以三问:之前的实践中,受欢迎吗?成功了吗?入法条件成熟吗!

  3.今后运行中,更可行的应该还是得走职业培训的道路。

  六、5类证书。

  1.学历证书是学历教育学校颁发的证书。学业证书是非学历教育学校颁发的证书。技工院校的毕业证书就属学业证书。

  2.培训证书的意思是: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现实中,多数职业培训的目的为了考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考证类职业培训。根本不发培训证书。其实,旧法里也有这要求。大家就是有法不依。而且“法”也无可奈何。

  3.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证上岗的考试合格者拿职业资格证书。非持证上岗考试合格者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5类证书就是5个制度。最重要的是:新“双证书”制度(技工院校学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希望地方政府部门坚决依法执行新“双证书”制度。该制度是我们技工院校多年来保持较高培养质量,没有被带“节奏”跟着去搞升学导向的学历人才培养的重要经验之一。

  七、普职分流提法有松动

  1.旧法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2.修订草案中,改为: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

  3.现在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4.意味着“普职分流”政策会有变化。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技工院校的生源空间会不会更窄?地方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应该如何应对?

  八、怎样理解“技工学校”?

  1.如果,括号里的技工学校指的是专门培养中级工的普通技工学校,那还行。但另外两个层次的技工院校何属?

  2.如果,指的是所有的技工院校——包含三个层次的技工院校,那肯定有问题:将三个层次的中高技院校全都压为与中职学校同等层次学校不切实际。

  3.是否类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八、怎么看“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入法?

  1.本款两个内容之一是:“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一句话解决一个职业教育层次、机制、体系、模式诸多敏感问题。

  2012年开始,我多次多地报告我的发现: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存在两条不同的办学路径:

  一是以技能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技能人才;

  一是以学历为特色,以升学为导向,培养学历人才。

  前者主要为技工院校所为,后者主要是技工院校之外的其他职业院校所为。现在看来不是没有依据。

  2.从2019年《职教20条》至今,某部用3年4个月时间,完成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类型教育”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

  从此,我国升学导向的职业教育进入法制化轨道。

  从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外表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里子是同质的学历教育。

  从此,我国存在两类本质相似的学历教育,尽管口号不同,但脚步方向一致。

  3.把“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搬入法律,当然有意义且应当执行,但在我看来最大的意义不在于今后真的有多少所技师学院被纳入,而在于新法里出现了“技师学院”四个字。

  4.其实,“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政策还在试点中,各种意见都有,这么快地入法,也是“厉害”。

  5.其实,纳入的规定与当下的政策存在矛盾:好几个不同层次的文件里,技师学院毕业生享受本科待遇,而这里所指的纳入的学校不会高于大专。

  6.该款内容还有一层意思:技师学院也是中职学校层次的学校。

  九、政府办校

  鼓励政府举办技工院校。

  十、购买培养服务

  1.“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购买服务、提供贷款、提供奖学金、提供助学金四种措施中,最有突破意义的是:购买服务。购买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服务!应该会配套具体的实施细则。

  2.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视之为准公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来支持。

  3.此政策入法,必使政府向非公办学校购买培养服务的行为趋于常态化。

  十一、学徒制入法

  1.不提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统称为学徒制。两部两种学徒制文件还在实践中,未必成熟就上升入法。也是“厉害”。

  2.企业参与面大大缩小: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

  3.学徒范围大大扩张: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

  4.身份回转。按照常理和规律,企业员工的身份最低是学徒。学徒出师后升为直接上岗的“在岗员工”。现在,“在岗职工”又要或又可转回来当学徒。

  十二、办学自主权扩大

  1.学校办学自主权明确:法律赋予5个自主: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自主调整修业年限;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2.地方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而学校应当用好用稳。

  十三、校企合作及收入分配

  1.不仅职业学校要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中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一样要开展校企合作。

  2.校企合作可以增加教师收入。这对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是一种鼓舞!

  十四、教师培养

  地方政府和学校的任务:建立健全包括技工院校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这方面技工院校系统太弱了。我多次去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上课,发现教育部门对职业学校各层次人员进行常态化、制度化培训。建议我们从上到下有落地式安排。

  十五、证书制度

  1.职业教育特有的证书制度法制化成型。

  2.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是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尤其是学业证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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